《甘肃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由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3月28日通过,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是为了节约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资源消耗和废弃物产生,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甘肃省实际,制定的条例。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循环经济的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制定鼓励和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开发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等方面的技术,提高循环经济技术支撑能力和创新能力。
《条例》还规定,对新建建筑物及构筑物应当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应当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标识所采用的节能标准和采取的节能措施等内容。达不到能耗设计标准的建筑,不得进入市场。具有改造价值的既有大型公共建(构)筑物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应当进行节能改造。鼓励对具有改造价值的既有民用建筑进行节能改造。鼓励发展多层、小高层住宅和多层厂房建设,推广应用新型建筑材料。鼓励建设单位提供产业化装修一次到位的成品房,提高建筑资源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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