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地热供热工程技术规程

   2012-04-27 中国地源热泵网24130

说明:地热能资源分布广泛,是一种可以有效节约化石燃料、避免温室效应等环境污染的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从1970年我国较大规模地开发利用地热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地热供热工程发展很快,一些有地热资源的城镇都将地热作为建筑物供暖的首选新能源。然而,从已建的各地地热工程看,工程质量的优劣相差悬殊。究其原因,缺少一个地热供热工程技术规程是重要的原因之一。没有技术法规,设计、施工和管理都无法可依,严重地制约了地热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规范地热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与运行,确保地热供热工程持续安全可靠运行,更好地发挥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节能效益和环保效益,在总结我国开发利用地热几十年来的工程实践经验,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参考国外已有的地热开发利用经验的基础上,特制定本规程,突出其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本技术规程将使用范围限定在:(1)用地热井供热(包括泵抽或自流的地热井),不包括地源和水源热泵从浅层提取的地热能供热;(2)只限于城镇供热,不包括农业温室、地热水产养殖、地热孵化育雏等农业地热利用;(3)只涉及地热直接利用,不包括地热发电。从地热供热设计基础,地热供热系统,地热井泵房、供热站,地热供热管网与末端设备,地热热水供应,地热系统防腐与防垢,地热资源、供热系统的检测与控制,环境保护,施工与验收等方面提出规范要求。
 规定中特别给出了地热井的可持续开采年限,回灌要求等长期热点关注问题的回答:地热资源可持续利用时间仍按现行国家标准《地热资源地质勘查规范》GB11615中的规定执行;回灌技术比较复杂,必须按当地的地质条件来确定如何回灌,不可能有统一的模式,因此,除有条件的一些大中城市可规定必须回灌外,就全国来说,虽然也要求回灌,但尚不能采取强制性的条文加以规定;地热尾水的排放温度按环保部门的要求强制性的规定必须低于35℃;地热利用率则采用应超过60%的较高要求执行;对于防垢除垢,由于要兼顾有效、不能污染环境和经济三个因素,实施比较困难,目前还没有特别好的办法,条文中只能推荐几种相对好一些的办法试行。
 《城镇地热供热工程技术规程》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规范天津地热资源开发利用行为,同时可以在我国华北、东北等地区同类型中低温地热田加以推广应用,有利于推进地热开发利用规范化技术的实施,不断完善地热开发利用技术市场,切实提高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的技术水平,提高地热回灌率,有效保护地热资源,使我国地热资源开发利用尽快达到世界先进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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