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正在率先全国准备制订出发展绿色建筑规定。该市法制办近日已向社会各界公布了《深圳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草案)》(下称《办法》)以征求整改意见和建议。该《办法》从绿色建材、绿色市政设施、绿色施工、绿色装修、绿色物业管理等多个方面对全市绿色建筑的建设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据悉,这一发展绿色建筑的规定在全国尚属首例。
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该《办法》规定,深圳市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社会投资的新建单体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新建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按有关协议或文件确定为国家、省和市绿色建筑示范区内的全部新建、改建、扩建的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文化体育旅游等建筑;以及所有新增城市更新建筑,都必须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同时,也鼓励其他社会投资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该《办法》要求深圳市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编制并发布绿色建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物业管理等各个环节和绿色建筑各专项专业领域的技术规范,制订出绿色建筑和绿色施工的工程造价增量标准,发布绿色建材价格信息,并制订出绿色建筑经济社会及环境效益测算评价标准。同时也要求市物价主管部门制订绿色物业管理及绿色建筑相关行业服务收费标准。
根据该《办法》规定,深圳市今后将采取绿色建筑强制和鼓励并举的措施。比如建筑工程施工如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施工方案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若建设单位在基础砌筑层、基础垫层、围墙、路基垫层、管井、管沟、挡土坡砌筑等工程部位未全面使用绿色再生建材,新建道路的非机动车道、地面停车场等未铺设透水性绿色再生建材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对于绿色建筑的所有居住和办公空间均要求符合采光、通风、隔声降噪、隔热保温及污染防治等条件。建筑设计完成后,规定必须对室内污染物浓度进行预评价,竣工后还要对室内游离甲醛、苯、氨、氡和TVOC等室内污染物浓度进行检测,达不到要求者,将被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此外,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也要出具绿色建筑专项监督报告,如有不合格意见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而在奖励方面,《办法》也有明确规定。例如,对于获得深圳金级或国家二星级及以上等级的绿色建筑,可给予容积率奖励或资金奖励;绿色建筑的建设单位可以向市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贷款贴息;在本市注册的节能服务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建筑物提供节能改造和绿色改造的,可以向市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申请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支持,也可凭项目合同向银行申请无抵押融资贷款等。
此外,绿色建筑也将实行“绿色”物业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建筑用能系统的高效运行管理、节水管理、建筑物室内温度控制管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立体绿化维护、立体绿化维护和建筑用太阳能系统高效运行管理等。
该《办法》还规定深圳市要设立绿色建筑和建设科技创新奖,以支持全市绿色建筑发展和建设科技创新。该奖项每两年评选一次,奖金从市建筑节能发展资金中列支。深圳市财政部门每年应当从市建筑节能发展资金中安排不少于3000万用于支持绿色建筑相关项目或活动;对获得绿色建筑、绿色建材、绿色市政设施、绿色施工、绿色装修和绿色物业管理认证的社会投资项目,市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市建筑节能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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