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9日召开的天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和《天津市建筑节约能源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两个“节能条例”的实施,将为天津市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建设生态城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用能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将面临停业整顿
较之于 2001年版,新修订的《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突出节能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健全管理制度,完善激励机制,明确节能管理和监督主体,强化有关各方的法律责任。将近年来节能工作中好的制度、做法确定下来,使其法定化。
《条例》在原有工业节能的基础上,增加了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公共机构节能、农村节能等重点领域的节能管理,坚持节能与发展相互促进、节能与开发并举,切实推动发展方式转变。
《条例》规定了一系列具体措施:一是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监督、协调、推动节能工作。二是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作为对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评价的内容。三是市人民政府设立节能专项资金,用于节能技术改造升级以及技术研发、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技术、产品推广等方面。四是要求建立健全我市的能源统计制度和统计指标体系,定期发布市和区县及主要耗能行业的能源消费和节能情况等信息。五是制定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公共机构应当优先采购节能产品、设备。六是建立表彰奖励制度,对在节能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条例》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其中包括,用能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关闭;节能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没收违法所得,最高处以十万元罚款;重点用能单位未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和开展能源审计、电平衡、热效率测试,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等。
新建居住区、城镇等民用建筑推行绿色建筑标准
随着城镇化的加速发展,建筑能耗总量呈现逐年上升态势。《天津市建筑节约能源条例》的制定,使本市建筑节约能源管理、降低建筑能耗工作,实现了有法可依。
《条例》明确规定适合本市发展特点的建筑节能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的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目录制度,并规定建设工程不得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建立健全民用建筑使用能耗统计制度,建立民用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测评标识制度,测评结果在明显位置进行标识。
《条例》重点在规划审查阶段、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工程监理、竣工验收、能源利用效率测评等环节分别规定了参与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在建筑节能方面的责任和义务,确保新建建筑严格执行节能标准。
对既有建筑节能,《条例》规定应当考虑建筑物的能耗现状、安全使用年限等因素,制定节能改造方案,并对其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改造效益进行科学论证。特别是吸取上海“11·15”特别重大火灾教训,《条例》还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对于绿色建筑,《条例》规定,本市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新建居住区、新建城镇等民用建筑,推行绿色建筑标准。绿色建筑项目投入使用一年后,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符合国家和本市绿色建筑标准和要求的,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按国家规定颁发绿色建筑标识。被国家确定为绿色建筑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奖励或者补贴。
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方面,《条例》规定,本市建立民用建筑运行能耗监管信息系统,对建筑用能进行分项计量和数据采集、监测。公共建筑用能超定额或者居住建筑供热超指标的,实行超定额、超指标加价。民用建筑运行能耗低于定额或者指标的,低于部分可以通过交易市场进行有偿转让。
《条例》对法律责任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包括,建设单位不按照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标准和供热计量标准组织验收的,将处以建设项目节能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设计单位对新建公共建筑不设计用电、用热用冷、用气、用水等分项计量及其数据采集传输装置,施工单位使用列入国家和本市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情节严重的,将吊销资质证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中索贿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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