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其中明确要求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实行节能降耗预警调控制度。本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原《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同时废止。
鼓励使用新能源高耗单位受调控
《条例》要求: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加快发展低能耗的高新技术产业、服务业、现代制造业和节能环保产业,限制发展高耗能产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实行节能降耗预警调控制度。超出节能降耗预警控制线时,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统计等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节能降耗预警调控方案,对超过节能降耗指标的高耗能单位采取应急调控措施。
不进行节能审查项目不能审批
天津市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展节能评估,并按规定报市和区、县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节能审查。未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者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天津市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治理。
节能改造项目给予扶持和补助
天津市要建立和完善节能服务体系,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节能服务产业。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给予税收扶持和资金补助、奖励。用能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支付节能服务机构的支出,按照国家有关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规定予以列支。
用资金补助鼓励工业企业节能
天津市采用资金补助等方式,鼓励工业企业采用高效、节能的电动机、锅炉、窑炉、风机、泵类等设备,采用热电联产、余热余压余气利用、洁净煤以及先进的用能监测和控制等技术。鼓励利用余热、余压、垃圾、农作物秸秆和低热值废弃物生产电力;符合上网要求的,由电网企业按照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安排上网。民用建筑应当优先采用可再生能源。新建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供热单位应当加强用能系统节能管理,提高用能效率。天津市采取资金补助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在农村开发利用沼气、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
安排资金支持节能科研
市人民政府设立节能专项资金,节能专项资金在市财政预算中要保持一定比例的增长。企业开发节能新技术、进口节能研发用品、购置节能专用设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根据节能服务机构的融资需求特点,创新信贷产品,拓宽担保品范围,简化申请和审批手续。对采用列入国家和天津市淘汰目录的用能产品、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项目,担保机构、金融机构不得提供担保或者授信支持。
重点用能单位不开展能源审计最高罚两万
重点用能单位不按照规定要求开展能源审计、电平衡测试和热效率测试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重点用能单位不按照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或者不将设立、聘任情况报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绝、阻碍节能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按照条例要求,新建建筑的采暖、制冷、热水和照明等,应当优先采用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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