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泵系统是利用低温热源进行供热制冷的新型能源利用方式,与使用煤、气、油等常规能源供热制冷方式相比,具有清洁、高效、节能的特点。因地制宜发展热泵系统,有利于优化我市能源结构,促进多能互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促进本市热泵系统有序发展和规范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因地制宜,合理发展热泵系统
(一)热泵系统发展的基本原则。按照本市能源发展战略、城市供热发展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保护资源的原则,优先发展再生水源热泵,积极发展地源热泵,适度发展地下(表)水源热泵,逐步提高热泵系统在城市供暖中所占比例。
(二)鼓励发展的热泵系统范围。本市鼓励发展的热泵系统包括:再生水源热泵(含污水、工业废水等)、地源(土壤源)热泵、地下(表)水源热泵(含地下水、河流、湖泊、地热等)。
二、支持鼓励热泵系统的建设和运营
(一)本市鼓励新建或改造的办公楼、工业厂房、医院、宾馆、学校、大型商场、商务楼等公共建筑以及居民住宅楼和农村集中建设的住宅采用热泵系统,鼓励燃煤、燃油锅炉改用热泵系统,市政府每年安排固定资产投资给予支持。
1.市、区(县)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园林、行政事业办公楼等公益性项目,供暖制冷系统优先选用热泵系统,所需投资从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中安排解决。
2.其他在本市辖区内建设的各类项目,供热制冷系统选用热泵系统的,根据市规划委核定的建筑面积从本市固定资产投资中安排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地下(表)水源热泵35元/平方米,地源热泵和再生水源热泵50元/平方米。
(二)采用热泵系统的供暖企业参照我市清洁能源锅炉供暖价格收取采暖费,具体价格由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三)鼓励国内外企业在本市投资建立专业化能源公司,从事热泵系统的研发、建设、经营和服务,能源公司享受上述投资补助、价格等政策。
三、加强热泵系统管理,合理开发保护资源
合理开发和保护资源,促进热泵系统的有序发展,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热泵系统建设和运营管理。
(一)加强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单位根据选用的热泵方式应相应取得市国土局对项目建设地点的地质条件评估意见,市水务局的水资源评估意见,市规划委对井孔布局、管线布置的初审意见和市环保局对环境影响的评价意见,市发展改革委对热泵项目进行统一审批。
(二)严格建设施工管理。热泵系统的施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工程规范,系统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1.市水务局和市国土局分别办理水源井、地热井的凿井审批手续,负责监督水井质量以及组织抽、灌井的竣工验收工作。
2.市建委负责热泵系统建设施工阶段的监督、管理,监督建设单位依据相关标准和批准的施工设计方案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3.对擅自进行热泵抽、灌井施工的单位,由市水务局、市国土局和市建委根据各自职责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加大运营监管力度。
1.系统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到项目所属区(县)供热主管部门登记,市市政管委负责核查和监管热泵系统供暖质量和运行效果。
2.市国土局负责热泵系统运营期间项目建设地点地质环境监测工作。
3.市水务局负责热泵系统运营后的地下水抽灌和地下水水质的监测和管理工作。热泵系统使用单位必须确保所抽取的地下水全部回灌,抽灌井必须分别安装水表并实现水量实时在线监测,定期对回灌水进行取样送检并记录在案。
四、进一步加强热泵发展规划和完善热泵技术、规范等基础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市建委、市市政管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国土局和市环保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热泵系统发展规划、设计施工标准、实施规范和安全管理等工作,促进热泵系统的科学合理发展。
(一)市国土局会同市水务局组织开展我市地质、浅层地温、水文地质条件和地下水质调查,确定适于热泵发展的区域,并编制区域划分报告和实施规划。
(二)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市政管委组织相关单位编制我市热泵供暖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发展计划。
(三)市规划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市政管委组织相关单位编制我市热泵供暖布局规划及热泵系统设计规范。
(四)市建委组织贯彻实施国家发布的热泵系统施工技术规范,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制定实施细则。
(五)市市政管委建立全市热泵项目档案,对全市热泵系统进行统一管理。
(六)市科委组织对热泵技术中难点问题进行攻关,进一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成本。
五、本意见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六、本意见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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