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开展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批复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你厅《关于申请开展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请示》(云建法[2012]640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厅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建科[2007]206号)和《关于推进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建科[2009]109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地开展云南省范围内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请你厅在工作中严格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技术细则》(建科[2007]205号)、《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规划设计部分)》(建科[2008]113号)、《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运行使用部分)》(建科函[2009]235号),并按照《云南省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严格工作程序,加强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积极推进云南省的评价标识工作,并将工作情况及时报告我司。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2012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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