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政市容委,天津市建设交通委,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2012年北方采暖地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促进建筑节能,我部决定开展供热计量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供热计量工程“两个不得”落实执行情况
1.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新建建筑,不得出具竣工合格验收报告的落实执行情况;
2.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新建建筑,不得销售或使用的落实执行情况。
(二)供热计量收费机制的落实执行情况
1.基本热价降至30%,取消“面积上限”的实施情况;
2.供热计量热价和管理办法的完善情况;
3.供热企业定期告知用户用热量和热费的落实执行情况。
二、检查时间及方式
此次检查分两个阶段:
(一)自查阶段。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供热)主管部门组织所辖城市按上述检查内容开展自查,2012年10月15日前完成。
(二)抽查阶段。2012年底前我部组织对各地供热计量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三、有关要求
(一)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供热)主管部门要切实组织好本地区城市自查工作,并将自查情况的汇总报告、填写好的附件1、2(直辖市填写附件3、4)以及本地区城市出台的供热计量热价和管理办法文件于2012年10月19日前报我部。
(二)地级及副省级城市住房城乡建设(供热)主管部门要按照检查内容认真组织填写附件3、4,并将自查报告按要求及时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供热)主管部门。
四、检查结果处理
(一)自查结果处理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供热)主管部门负责处理本地区城市自查阶段发现的问题。要查明原因,明确整改措施和时间要求,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跟踪督导。处理结果由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汇总后报我部。
(二)抽查结果处理
1.对违反《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以及《供热计量技术规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中强制性条文的热计量工程项目下发执法告知书。
2.对具备供热计量收费条件但不按照用热量计价收费的供热企业将公布所在城市和企业名单,进行通报批评。
五、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城市建设司 吴涛
电 话:010-58933981(兼传真)
电子信箱:wutao@mail.cin.gov.cn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邮 编:10083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2年9月10日
(责编:L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