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充分利用热能,减少地热流体直接排放造成的资源浪费和对环境的污染,实现地热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地热回灌工作通知如下:
一、地热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承担回灌开采义务,应当依据《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规定》、《地热资源地质勘查规范》(GB/T11615--2010)、《天津市地热回灌运行操作规程(试行)》(津国土房热[2006]1031号)做好回灌工作。
二、新立探矿权采矿权用于建筑供暖的,应当按照对井采灌开发利用要求进行可行性论证,签订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协议,约定由受让方履行回灌保证义务。
三、早期所形成的开采单井,采矿权人要按照地热资源规划和资源保护要求补打回灌井,或进行地热井整合形成采灌系统,将根据实施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经费补贴。在限制开采区,经批准有回灌能力的采矿权人应承担周边地热开采单井的回灌义务。中心城区和滨海新区核心区内用于供暖的地热开采单井,要在2015年前,完成补打回灌井或进行地热井整合,未按照要求补打回灌井或者进行资源整合的,不能实施回灌的,由市国土房管局依法处理。
四、回灌应当保证原水水质并采取同层回灌,特殊情况下采取异层回灌的,必须做好可行性论证工作,并报市国土房管局批准。
五、对进行回灌的采矿权人,按照《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和《关于地热矿产资源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房地〔2005〕262号)的规定,享受回灌量部分的地热矿产资源补偿费优惠政策。
六、本通知自2012年5月17日起施行,原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回灌工作的通知》(津国土房热〔2011〕458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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