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重庆市《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推动绿色建筑发展,我委组织重庆市绿色建筑专业委员会编制了重庆市《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作为我市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指导现阶段我市绿色建筑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的依据之一。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重庆市绿色建筑专业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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