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了推进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30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重庆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认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的重要意义
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能源结构,保证国家能源安全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国家节能减排战略目标的必然选择,是满足能源需求日益增长,改善人民生活质量,提高建筑用能效率的现实要求。我市拥有长江、嘉陵江和乌江三大水系及为数众多的湖泊、水库,浅层地能资源丰富,在推进以水源热泵技术为主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方面具有独特的资源优势。我市通过开展全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要进一步完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法规政策、标准、技术、应用模式和实施能力等五个工作体系,着力培育建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产业基地,率先在长江上游地区实现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的目标,打造节能减排领域新的经济增长点,推进建设领域低碳经济发展。
二、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
(一)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要按照《办法》要求,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示范项目,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支持示范项目顺利实施,扶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产业的发展。主城各区及各区域性中心城市每年应至少征集一个示范项目,其他区县也应积极推进示范项目征集和建设工作。
(二)示范项目建设、申报、设计、工程咨询、施工、监理等各方主体单位,要按照《办法》要求,强化质量管理,加快推进示范项目建设,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建设任务,确保示范效果。并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努力提升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方面的实施能力。
(三)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有关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推广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重大意义,提高广大市民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认知度,努力营造有利于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的良好社会氛围,促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健康发展。
(四)市建筑节能中心要加强工作能力建设,认真履行日常管理工作职责,抓好示范项目可研评审、专项技术审查和验收评估的具体组织等工作,强化示范项目实施质量和进度管理,及时贯彻落实市城乡建委、市财政局的相关工作要求,确保高质量完成城市示范建设任务。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 重庆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管理办法.doc
责编:dh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