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实施意见

   2012-11-16 国家住建部323780
各市建委、各市财政局:
 
    现将《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实施意见》(建科〔2006〕21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的规模化应用,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143号部长令)的重要方面,是调整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的重要举措。我省太阳能、浅层地能等资源十分丰富,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前景十分广阔。各级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要对此项工作予以高度重视,积极做好扶持、发展和引导工作,大力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的规模化应用步伐。

    二、各市要按照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实施意见》中明确的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应用的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重点发展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供应生活热水、采暖空调、光电转换、照明、地表水及地下水丰富地区利用淡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等八个技术领域。确保到“十一五”期末,完成太阳能、浅层地能应用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25%以上的工作目标。

    三、各地在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应用工作中,要因地制宜,示范引路。选择有代表性的建筑小区和公共建筑进行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的示范,通过示范和加强技术创新,总结经验,形成建筑应用的集成技术体系和相关技术标准实施细则、配套的政策法规、技术支撑体系,基本建成与建筑结合的可再生能源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和材料、产品体系,提高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产品发展水平,使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取得实质性进展,并带动相关产业发展。

    四、各市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建立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工作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的领导。各级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要积极研究制定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扶持政策,积极支持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的开发、集成和应用示范,切实解决影响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的问题,通过地方财政补贴或利用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城市配套费资助等方式对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给予支持。
   
 

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实施意见
建科〔2006〕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财政厅(局)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
 
  建筑是可再生能源应用的重要领域。我国太阳能、浅层地能等资源十分丰富,在建筑中应用的前景十分广阔。目前,虽然我国太阳能光热利用、浅层地能热泵技术及产品发展比较迅速,但与建筑结合的程度不够,应用范围较窄,系统优化设计水平不高,距离大规模推广应用还存在不少差距,需要大力进行扶持、引导,使其尽快达到规模化应用。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的规模化应用,带动相关领域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规模化应用的重要意义
 
  (一)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调整能源结构,保证国家能源安全的重要举措。可再生能源是重要的战略替代能源,对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有重要作用,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措施。利用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解决建筑的采暖空调、热水供应、照明等,是可再生能源应用的重要领域,对替代常规能源,促进建筑节能具有重要意义。
 
  (二)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是实施国家能源战略的必然选择。我国太阳能年辐照总量超过4200MJ/㎡的地区占国土面积的76%,是世界上太阳能资源最丰富的大国之一。在地表水、浅层地下水、土壤中可采集的低温能源十分丰富,利用潜力巨大。太阳能和浅层地能都属于低品位能源、热值不高,按照分级用能原则,这些能源最能满足建筑生活用能的需要。因此,大力推进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是解决建筑用能最经济合理的选择。
 
  (三)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是满足能源需求日益增长,改善人民生活质量,提高建筑用能效率的现实要求。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随着群众生活改善,在夏热冬暖的南方地区和夏热冬冷的过渡地区,夏季空调电耗急剧攀升,原本不属于暖区域的城镇也开始建设供热系统,广大农村地区越来越多地改用煤、天然气、电等商品能源,建筑用能呈现不断增长趋势。依靠可再生能源解决建筑新增用能需求,不仅能满足人民群众改善居住质量的要求,而且也能有效缓解我国能源供需矛盾。 
 
  二、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应用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
 
  (四)指导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实施国家《可再生能源法》,大力推进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的应用,切实转变建筑能源需要求增长方式,通过国家对可再生能源在建筑应用的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引导,以及示范工程和技术推广,切实降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技术及价格门槛,加快普及步伐,带动相关材料、产品的技术进步及产业化,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产业体系,建立长效机制,降低建筑对常规能源的消耗,促进国家能源结构调整,保证能源安全。
 
  (五)工作目标。“十一五”期间,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取得实质性进展,基本形成相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和技术支撑体系,基本建成与建筑结合的可再生能源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和材料、产品体系。
 
  预计到“十一五”期末,太阳能、浅层地能应用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为25%以上,到2020年,太阳能、浅层地能应用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为50%以上。
 
  三、因地制宜,示范引路,稳步推进
 
  (六)总体思路。因地制宜,以点带面,在条件成熟悉的城市或地区,选择有代表性的建筑小区和公共建筑进行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的示范,重点实施技术先进适用,运行稳定可靠,经济合理,推广价值大的项目。通过示范,总结经验,形成建筑应用的集成技术体系和相关技术标准、配套的政策法规,带动产业发展,稳步推广扩散,形成政府引导、市场推进的机制和模式。
 
  (七)重点技术领域。国家重点支持以下技术领域中应用可再生能源的示范工程、技术集成及标准制定:
 
  1、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供应生活热水、采暖空调、光电转换、照明;
  2、地表水及地下水丰富地区利用淡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3、沿海地区利用海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4、利用土壤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5、利用污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6、农村地区利用太阳能、生物质能等进行供热、炊事等;
  7、先进适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备及产品产业化。
  8、培育相关能效测评机构,建立能效标识、产品认证制度及建筑节能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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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认真做好示范项目组织实施。财政部、建设部制定示范项目的申报、评审办法,定期发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实施计划,组织各地进行申报。各地建筑、财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地理气候条件,按照国家要求,组织项目的申报,并在项目批准后具体组织实施。 
 
  (九)加强监督管理,保证示范质量。各地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示范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在示范项目建设过程中,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示范项目达到国家有关标准,不符合现行有关标准或不能实现项目预期效益目标的要责令改正。要加强对示范项目使用中央及地方财政资金的监管力度,保证资金的使用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达到预期目的。
 
  (十)建立评估机制,保证示范效益。依托具备条件的省级以上建筑科研机构,逐步形成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测评和技术支撑体系。各地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在示范项目完成后,应委托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能效测评机构,对示范项目的节能环保效果进行测。经测评不符合现行有关标准要求的,应当责令返工;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强化运行管理,提高利用效率。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可再生能源设备及产品运行维护的管理制度,定期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进行检查。业主及物业管理单位要定期对可再生能源设备进行维护,安排专人记录产品、设备使用情况,并如实上报。各地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示范项目的跟踪、指导和监督,及时公布可再生能源利用相关情况,发挥示范引导作用。
 
  (十二)认真做好宣传扩散工作。各级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与监督作用,大力宣传我国能源资源现状与推广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重大意义,对试点城市的示范项目的运作模式、技术应用、运行管理等成功经验要积极宣传,扩大影响,努力营造有利于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的社会氛围。
 
  四、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建立长效机制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应建立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工作协调机构,切实加强对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的领导。凡有国家示范项目的城市,建设、财政等相关部门应以联席会议制度等形式,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并依托现有建筑节能机构,建立专门的班子,由专门的人员具体负责。主要任务是制定本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划以及具体实施方案,协调项目实施工作,解决推进工作中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推进推广,同时依托有实力的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等组成相应的技术支撑和保障体系,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推进。
 
  (十四)完善政策激励机制。国家发挥财政、税收等经济政策的引导和调控作用,促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和相应产业的发展。在安排使用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时,加大对利用可再生能源的建设项目及技术含量高、推广价值大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备研发和产品生产企业的支持力度。各地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实际,积极研究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扶持政策,切实解决影响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的问题,通过地方财政补贴或利用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城市配套费资助等方式对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给予支持。 
 
  (十五)高能耗建筑中可再生能源应用。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在新建、改建政府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及高档住宅小区建设中强制使用可再生能源的可行性,并适时出台相关政策,予以实施。在组织进行旧城改造、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及供热采暖设施改造时,要优先考虑使用可再生能源。
 
  (十六)规范行业发展。建设部要依法逐步规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设备安装、能效测评等企业的管理,培育和引导行业的健康发展。
 
  (十七)建立和完善能效标识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备产品认证制度。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推进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建立有效的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和市场引导机制。对企业生产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备及产品推行自愿性产品认证,引导社会消费行为,促进企业加快优质产品的研发。
 
  (十八)培育和规范能源服务市场。以北方供热采暖、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为重点,依托建筑科学研究、工程勘察设计、技术咨询、热力企业等,建立合同能源管理、能源审计、节能改造与融资等多层次、多元化的建筑节能服务体系,以市场化机制推进建筑节能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
 
  五、加快技术创新,提高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产品发展水平
 
  (十九)认真执行并继续完善技术标准。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大力推动建筑领域中有关可再生能源应用的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贯彻执行,并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研究制定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设计、施工、验收的标准、规程及工法、图集。建设部将研究制定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测评标识管理办法及技术导则,规范测评行为。
 
  (二十)建立完善技术、产品的推广、限制、淘汰制度。建设部将制定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技术及产品推广、限制、淘汰指导目标,引导技术及产品发展方向。加强工程建设中的监督检查工作,严肃查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淘汰产品和技术的行为,加快淘汰落后的技术、产品。
 
    (二十一)大力推进技术进步。各地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的开发、集成和应用示范,组织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优先支持科技含量高、经济性好、节能效果显著、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备产品生产技术与装备的研究开发,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研究可再生能源产品设备与建筑结合标准化生产模式,提高技术及应用水平。


 
建设部、财政部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责编: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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