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试行开展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工作的通知
晋建科函字[2008]397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试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的通知》(建科[2008]80号)精神和我省2008年建筑节能工作总体安排,为全面推进建筑节能工作,决定在我省启动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的范围、等级
(一)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范围:
1、新建(改建、扩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以上);新建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建筑。
2、省、市两级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含可再生能源示范项目)。
3、实施节能综合改造并申请财政支持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居住建筑;申请节能改造贴息的大型公共建筑。
4、其它民用建筑鼓励开展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
居住建筑以单栋建筑和户(套)建筑为对象进行建筑能效理论值的测评与标识,公共建筑以单栋建筑为对象进行建筑能效理论值和实测值的测评与标识。
(二)建筑能效标识等级:
建筑能效水平按照测评结果划分为5个等级,并以星为标志(详细参见《山西省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标准》)。
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程序与工作要求
从2009年7月1日起,本通知规定能效测评标识范围的建筑,均应申请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
(一)测评标识程序
1、建筑能效理论值测评。民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或建筑所有权人委托具备相应测评业务资质的能效测评机构(测评业务范围划定详见附件2),根据该建筑的设计、施工、验收资料,并辅以部分现场抽查检查数据,出具该建筑的能效理论值报告。
2、建筑能效实测值测评。获得建筑能效测评理论值标识的公共建筑,由出具该建筑的能效理论值报告的测评机构,对该项目的采暖空调、照明、电气等能耗情况进行统计、监测,获得建筑能效的实测值,并出具该建筑的能效测评与标识等级建议报告。
3、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等级建议报告进行初审后,报省建设主管部门核准;省建设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项目颁发《建筑能效测评等级证书》和标识。
(二)工作要求
《建筑能效测评等级证书》由省建设主管部门统一购置、统一编码,标识统一制作。证书及标识有效期为5年,建设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向原发放证书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报。
三、加快培育建筑能效测评机构
加快建立和培育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和服务体系,重点依托当地实力较强的工程检测机构,购置必要的节能检测设备或装置,配备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专业人员,在取得建筑节能工程检测专项资质基础上,经省建设主管部门进一步筛选后,委托其开展建筑能效测评业务。
为加强管理,保证测评质量,根据工作量,市级建筑能效测评机构数量初步确定太原市3家、大同市2家、其他市各1家,并力争于2008年底前就位(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申报书见附件1、申报条件、程序等见附件2)。我厅计划于2009年在市级建筑能效测评机构中,择优认定3家省级建筑能效测评机构。
四、开展建筑能效测评试点
选择一批业主积极性高、建筑节能标准高的项目进行能效测评与标识试点,取得经验后,在全省推广。2008年底前,太原、大同二市要率先对1—2个项目进行能效测评与标识试点。
附件:1、《山西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申报书》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责编:Z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