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意见

   2013-01-25 泰安政府30710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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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提高资源能源使用效率,推动建筑业由传统高消耗型向高效生态型转变,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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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总体要求,逐步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运行机制,建立和完善绿色建筑监管体系,通过示范带动,全面推进发展绿色建筑,实现建设领域的“四节一环保”,提高建筑品质,改善人居环境,减少资源消耗,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为加快推进富民强市、建设幸福泰安提供保障。

    (二) 基本原则。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坚持在政府引导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研究制定激励政策,引导全社会加快发展绿色建筑,逐步形成全社会关心、重视和支持发展绿色建筑的良好氛围。
示范带动,全面推进。推行绿色示范工程建设,探索适合我市实际的绿色建筑发展路子,认真总结示范经验,不断完善政策体系,有序推动全市绿色建筑发展。注重集中资金和政策,支持重点区域及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在加快绿色建筑发展方面率先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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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重质量,强化监管。坚持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在保证建筑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推广应用先进高效的绿色建筑技术和产品;重点抓好绿色建筑示范工程设计审查、过程监管和竣工验收,强化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管理、评价标识等全过程监管,不断提升建筑能源资源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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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推进,规范管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推动发展绿色建筑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

    (三) 工作目标。从2013年起,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学校、医院、博物馆等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建造的比例不低于50%,保障性住房比例不低于10%,并率先实行评价标识,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推行评价标识。 到2014年,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从规划设计到建设使用,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到“十二五”末,逐步形成绿色建筑发展体系,全市新建绿色建筑150万平方米,20%以上的新建建筑建设成为绿色建筑,保障性住房绿色建筑比重不低于25%,全市新建建筑达到绿色建筑标准的比重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二、工作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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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推进建筑集约节约用地。全市各类建设项目应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管理的相关规定,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合理规划住宅、配套公建、道路、停车、公共绿地等项目用地,加快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等公共配套设施,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土地使用效率。要采用科学、实用、新型的建筑体系,提高住宅的有效使用面积和建筑使用年限。采用屋面、墙体、地面等立体组合的绿化体系,提高城市绿化率。 

    (二)加快推进建筑节能。严格执行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严把建筑节能设计、图纸审查、过程监管和节能认定评审,突出抓好工程现场和施工环节监管,认真实施节能信息公示、外墙外保温工程专项施工资质等制度,积极推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不断提高节能标准执行率和工程质量。加快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新建建筑必须全部安装使用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按照用热量进行收费。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的建筑应用工作,突出抓好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因地制宜推广地源热泵供热制冷技术,促进太阳能光伏建筑一体化技术应用。加快推进公共建筑节能,积极开展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和节能监测系统建设,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认真组织好节约型校园建设。加强城市照明用电管理,积极推广LED照明产品,太阳能路灯和节能自控技术,加快推进城市照明动态智能化。大力发展应用自然通风、建筑外遮阳、节能与结构一体化等技术产品,积极推广高效建筑用能设备。

    (三)大力推动建筑节水。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方案,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加快推进“一户一表”工程,积极推进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政策。严格执行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城市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应采用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大力推广管网检漏防渗技术,加快漏损管网改造,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积极推广耐旱性树种、节水型植物群落和微灌、滴灌、渗灌等技术,积极发展节水型绿化。开发利用城市雨水、再生水,促进污水资源化利用,推进中水利用系统建设,提倡应用透水路面工程技术。鼓励城市大型公共建筑、居住小区设置雨水收集利用装置,建设区域性中水回用系统。从严控制非自然水源人工水景建设,城市水景及小区内卫生保洁、绿化景观用水等应采用经过处理达标的回用雨水或中水。?

    (四)不断深化建筑节材。巩固发展“禁实”成果,加快推进“禁粘”和村镇“禁实”。规范新型墙材节能技术产品认定管理,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维护市场秩序。大力推广建筑节能与结构一体化技术和新型结构体系,鼓励采用可重复使用和可再生的绿色环保材料。鼓励就地取材,积极采用集约化生产的建筑材料、构件和部品,减少现场加工和材料运输成本。推行建筑一次装修到位,减少建筑材料消耗。大力推广预拌砂浆、混凝土及装配式结构施工技术。积极探索符合我市实际的垃圾分类收集与再生利用机制,提高垃圾处理水平。大力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实现施工过程中建筑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完善建筑垃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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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加强建筑环境与安全管理。逐步建立民用建筑场地安全勘察机制,凡放射性指标等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危害性指标未达到建筑场地环境安全标准的建设用地,须经工程技术处理达标后,方可用于民用建筑开发建设。加强材料进场检验,放射性指标、有害物质含量指标超标的产品一律不得进场使用。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加强对施工现场噪声和光污染、水污染的控制,施工现场主要道路路面和加工场地要硬化,裸露场地要采取固化或绿化措施,切实控制施工扬尘。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竣工验收检测,凡放射性指标、有害物质含量指标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不予竣工备案,不得投入使用。积极推广应用建筑热环境和通风环境模拟评估技术,提高建筑群体特别是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水平。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积极鼓励新建建筑发展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提高建筑环境品质。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绿色建筑发展工作,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探索建立政府主导和市场推动相结合的推广模式,研究制定绿色建筑约束机制和激励政策,努力形成上下联动、协同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的工作格局。?

    (二)建立完善考核奖惩机制。把绿色建筑推广列为各级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定期进行检查通报。在各类示范工程评选中,对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实行优先入选、优先推荐或适当加分。充分调动城乡规划、勘察设计、房地产开发等单位的积极性,积极引导、扶持发展绿色建筑项目。甲级建筑设计单位每年完成4个以上、乙级建筑设计单位每年完成2个以上绿色建筑项目设计,并取得绿色建筑设计标识。鼓励有工作基础的县(市、区),以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或机关、事业单位、公共服务机构等筹资建设的建设项目为突破口,出台强制推广绿色建筑政策。?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省支持绿色建筑相关扶持资金,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建筑项目,加大对绿色建筑扶持力度。鼓励支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技术中心建设,积极支持绿色建筑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积极推动绿色建筑科技进步。根据绿色建筑星级,实施有区别的财政支持政策,鼓励建设项目单位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和建设。支持二星级以上的高星级绿色建筑发展,提高绿色建筑质量,引导星级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住房城乡建设和财政部门要加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制度推进力度,建立自愿性标识与强制性标识相结合的推进机制,对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设的一般住宅和公共建筑,实行自愿性评价标识,对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设的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率先实行评价标识,并逐步对所有新建绿色建筑推广评价标识。?

    (四)加强技术指导。成立绿色建筑专家指导小组,加强全市绿色建筑技术指导和跟踪管理,开展技术咨询、服务,及时解决绿色建筑建设环节中出现的技术问题。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的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着力提高绿色建筑技术含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五)扩大绿色建筑示范。大力组织实施绿色建筑示范工程,不断提高绿色建筑的比例。自2013年起,凡申报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的县(市、区),按绿色建筑标准建设的建筑占全部新建建筑的面积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认真总结完善绿色建筑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等方面的政策和技术体系,为全面推广绿色建筑奠定基础。?

    (六)强化宣传培训。利用多种形式普及绿色建筑知识,提高全社会对发展绿色建筑重要性的认识,树立良好的节约意识和正确的消费观念。组织绿色建筑标准专题培训,提高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水平和业务能力,及时总结交流好的经验和做法,促进绿色建筑推广工作扎实开展。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16日
 
 
(责编:L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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