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城镇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以下简称“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项目的管理,保证改造项目的顺利实施,近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规划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5部门共同下发了《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改造,包括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控改造、热源及管网热平衡改造。具备条件的项目,鼓励安装太阳能生活热水、遮阳和被动式新风系统。上述改造内容应统一组织、同步实施。采用集中供热的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完成改造后,从当年采暖季开始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对验收备案后的改造项目组织抽查,存在下列四类情况之一的,除责令改正外,由财政部门暂缓或停止拨付奖励补助资金,已经拨付的资金予以追回。一是违反中央财政和市财政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补助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挪用、截留或侵占资金的;二是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财政资金的;三是未按要求完成进度或未按规定内容实施,竣工后不能实现供热计量收费,验收不合格的;四是项目验收后抽查认定为施工质量不合格,达不到节能和热舒适度效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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