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存在的碳交易模式主要有清洁发展机制(CDM)和自愿减排机制(VER)。
自2002年CDM项目进入中国后,中国的清洁发展势头强劲。截至2012年11月21日,我国已有956个CDM项目共获得6.24多亿吨CERs签发,占东道国CDM项目签发总量的60.64%。事实证明,清洁发展机制已成为我国对外碳交易的主要方式
。
然而,在议定价格方面,中国企业缺少话语权。在欧盟交易体系中,碳价格高达近30欧元,低亦在10欧元以上,但在国内平均售价仅在8欧元~10欧元。此外,清洁发展机制还受项目周期长、风险大、变数多等不稳定因素限制,且交易前景不理想,不会成为未来碳交易的主流
。
而自愿减排机制不受环境污染总量核算限制,参与者通过自愿进行减排,可将减排获得的信用额进行交易。发展以自愿减排机制为代表的基准线与信用模式,不失为一条可供探索之路。
目前我国在自愿碳减排交易中存在如下特点:一是市场交易平台零散。自2008年起,北京、上海、天津在其金融与区位优势以及地方政府政绩考核激励下,先后成立了3家交易所。此后,武汉、长沙、杭州等近10家交易所挂牌上市。然而,在此种先行先试的无序发展状况下,导致交易市场不健全,并且缺乏统筹兼顾而造成重大资源浪费。
二是市场交易规模小、推广难度大。由于自愿减排项目走的是自愿道路,这就需要企业不仅具有社会责任感,且有切实的法律保障,使其现在的自愿减排量能够在未来的总量控制交易中得到确认和交易。而我国由于碳交易市场仍未形成,且大都只是行政部门在单方决策,作为碳交易的主要参与者企业显得无动于衷。分析原因,一方面是因为企业对碳交易缺乏理解,另一方面,在未形成可信法律规制环境下,企业亦不想轻举妄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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