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修订的《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资格审查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进一步规范了该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
《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资格审查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投标人的投标申请活动。招标人在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将投标申请人提交的相关信息进行网上比对、核验。为此,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建立全省建设工程招投标应用信息数据库,并对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办法》明确,资格审查方式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标准分为合格制法和优选评分法。资格审查的条件和标准,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资格审查文件中事先约定。凡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项目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投资规模(总投资)在2000万元(不含)以下的省管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其施工招标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合格名单,经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签名后立即生效。当资格审查合格申请人数量超过35家时,可在资格审查文件中事先约定随机抽签产生不少于15家投标人或者按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前15名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投资规模(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单项专业工程300万元以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不设置业绩条件。禁止以细微偏差缺陷拒绝投标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查。
《办法》同时规定,招标人可以在资格审查文件中事先设置下列拒绝投标申请人投标的条件:近3年内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涉嫌违法,并正在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司法机关调查的,近6个月内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录不良行为(不良行为限制期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投标申请人在以往承担的工程施工中,因投标申请人原因合同履约失信于招标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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