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管理工作规程》、《天津市市政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管理工作规程》、《天津市建筑工程规划测量成果编制标准》和《天津市市政工程规划测量成果编制标准》经2012年第4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天津市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管理工作规程
2.天津市市政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管理工作规程
3.天津市建筑工程规划测量成果编制标准
4.天津市市政工程规划测量成果编制标准
天津市规划局
2012年10月15日
附件1
天津市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管理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证后管理工作,统一建筑工程证后管理工作流程,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条例》、《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本工作规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和区、县规划(分)局、高新区规划处、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及各功能区规划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其建设行为开展的证后管理工作适用本规程。
第四条 市规划局负责对全市的证后管理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的证后管理工作由项目所在辖区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章 施工过程检查
第五条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检查,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在施工的建筑工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要求的情况进行检查的行政管理行为。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窗口人员向其发放《建设工程证后管理注意事项告知书(建筑工程)》,并要求建设单位在《公文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建设单位报送的施工计划制定建设项目跟踪检查计划,并在建设单位调整施工计划时,对跟踪检查计划做出相应调整。
第八条 建筑工程地下部分施工过程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建设项目跟踪检查计划进行现场检查。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基础、墨线、地下主体各层工序开工前通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测绘单位实施动态检查,并由测绘单位进行跟踪测量。
第九条 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对建设工程实施情况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要求进行内业核查和现场检查,填写建设工程施工过程检查记录表。
建筑外檐装饰的监督管理,由规划审批承办人员与证后管理承办人员进行联合检查。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检查记录表后附《建设工程墨线复核实测报告》、现场照片和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证后管理承办人应核查建(构)筑物现状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审批的下列要求:
1.建(构)筑物外轮廓(包括基础、地下主体、局部突出部位等)退让建设用地界线、规划控制线的距离;
2.建(构)筑物外轮廓(包括基础、地下主体、局部突出部位等)与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
3.建(构)筑物外轮廓平面形状、满外尺寸、层数;
4.建筑物外檐装饰。
第十一条 证后管理承办人应核查《建设工程墨线复核实测报告》是否符合《天津市建筑工程规划测量成果编制标准》。
第十二条 证后管理承办人应核查建设用地范围内是否存在未经规划许可的建(构)筑物。
第十三条 证后管理承办人应核查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和售楼处是否悬挂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认的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
第十四条 检查内容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要求的,同意建设单位继续建设;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要求的,及时制止并上报部门负责人,告知建设单位自行整改,不自行整改的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转入违法案件查处程序,待违法建设行为处理完毕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建设。
第三章 规划验收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规划验收,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已竣工的建筑工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要求进行整体查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行政管理行为。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要求,全面完成各项建设后,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对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所有建设项目应当同时申请规划验收。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规划验收时,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报表》(建筑工程);
2.《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技术报告》(建筑工程)纸质文件2份和电子文件(包括DWG和SHP两种格式),利用地下空间的建设项目提交地下空间竣工汇交报告;
3.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证明;
4.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纸质及电子版现场实景照片、标准地名证书等)。
第十九条 窗口收件人员按照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报要求,对建设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核查,要件不全或材料内容(含电子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符合要求的登记受理、扫描录入后移交证后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证后管理部门负责人分件给承办人,承办人接件后对申报材料及规划验收查验内容进行内业审核,并到现场查验,对相关数据进行抽查,同时做好记录,填写规划验收承办表,提出初审意见。
第二十一条 规划验收包括内业审核和现场查验,查验内容包括:
(一)应当查验下列内容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审批的要求:
1.总平面布局:包括用地范围、建筑间距、道路、绿化、停车场(库)、配套设施、建(构)筑物退让距离等;
2.技术指标:包括总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停车泊位等;
3.建筑单体:包括建(构)筑物的满外尺寸、内部平面布置、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层高、建筑高度和外檐装饰等;
(二)《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技术报告》(建筑工程)是否符合《天津市建筑工程规划测量成果编制标准》;
(三)对带图作业情况进行核查;
(四)建设用地范围内(含界外处理范围)是否存在违法建设;
(五)标准地名设置情况;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查验要求。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所载的数据和其他规划许可要求为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的依据。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的允许误差按照《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三条 遇冬季无法实施绿化的建设项目,以实测预留绿化用地作为规划验收审核绿化指标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查验内容与规划许可相符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与规划许可不符的,说明具体情况,并提出整改意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整改通知书》。
初审意见呈报部门负责人审查。
第二十五条 规划验收意见经业务会审后,上报单位领导逐级审批,单位领导审定后返回部门负责人,由部门负责人转窗口。
第二十六条 规划验收合格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同时在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技术报告》(建筑工程)每页加盖业务专用章后,一份由证后管理部门存档,一份返交建设单位。
规划验收不合格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整改通知书,告知建设单位要求整改的理由和整改意见,建设单位自行整改后,重新提出规划验收申请。
不自行整改的,经违法建设处理并履行处理决定后,在《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通知书“违法建设处理情况”栏中标注“违法建设已处理”。
第二十七条 窗口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前一个工作日,证后管理经办人员须赴建设项目现场拍摄实景照片。
现场情况与规划许可不符的,窗口人员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第二十八条 规划验收合格的,证后管理部门承办人将批准后的电子图形入成果库。
第二十九条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后,证后管理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归档成卷,按年度将证后管理案卷移交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归档;规划验收不合格的,窗口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整改通知书后,证后管理部门将该项目所有证后管理材料整理汇总,纳入临时档案管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建筑工程施工过程检查流程图
2.建筑工程规划验收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