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为贯彻实施《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加强建筑工程规划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建筑工程的规划核实工作,市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了《重庆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划核实工作规程》),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并将于2010年12月5日正式施行。
二、适用范围
《规划核实工作规程》的适用范围为《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的城市、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建筑工程的规划核实。城、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修建私有住宅除外。
三、规划核实环节
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分为放线核实、基础竣工核实、工程竣工核实三个环节。
放线核实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进行。建筑工程经放线核实,符合规划要求的,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基础竣工核实在建筑工程基础竣工、并确定主体工程轴线位置后进行。
工程竣工核实在建筑工程全面竣工后进行。
四、申请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前提条件
申请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前提条件是建筑工程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所确定的内容全面竣工。
因特殊情况确需进行分段、分栋规划核实的,应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主城区内的,应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
建筑工程竣工分栋规划核实确认是指两栋以上的建设工程,其中一栋或几栋建筑工程竣工后,被许可人提出申请,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已竣工建筑工程予以竣工规划核实确认。分栋竣工规划核实的建筑与相邻其他建筑的间距,应满足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同时应具有完整的使用功能、相应的配套设施,并能正常投入使用。
建筑工程竣工分段规划核实确认是指一栋或几栋建筑工程竣工后,被许可人提出申请,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已竣工的部分建筑予以竣工规划核实确认。竣工规划核实确认的部分建筑应具有相对独立、完整的使用功能和配套设施,并能正常投入使用。
分段、分栋规划核实的建筑工程,在对最后部分进行规划核实确认时,必须全面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确定的建设内容。
五、规划核实确认书制度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放线单位提供的工程竣工测量报告等材料核实后存档。对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建筑工程,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及附件、附图;其中,纳入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建设项目,还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协办函。不符合的,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不予确认函,并对违法建设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六、竣工规划核实的申请材料
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复核原件);[申请人委托证明文件、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证明文件,原件1份;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原件);(限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的)]
(三)建设工程竣工图(1份,建筑工程只需建施图有关规划部分);
(四)具有相应资质的放线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原件1份,附电子文档);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的其他材料(1份)。
七、竣工规划核实申请的受理部门
纳入《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按照窗口公示的材料备齐相关资料后向核发《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未纳入《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按照规划报建窗口公示的材料备齐相关资料后向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八、竣工规划核实的办理时限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要求补正材料的决定;作出上述决定后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竣工规划核实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作出的,经市规划局分管领导、分局或区县(自治县)规划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的理由。
纳入《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九、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
建设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建设单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竣工规划核实确认。
涉及利害关系人的违法建设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前,应当先参照《重庆市规划局行政许可公示听证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相关政策查阅途径
社会公众可通过重庆市规划局公众信息网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规划核实工作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责编:L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