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推动全市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近日,《烟台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以政府令形式印发,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
按照规定,公共机构应当在本单位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建立节能运行、能源使用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并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建立统计台账,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并按照规定的时限和方式上报每季度和每年度能耗统计数据。同时通过对能耗统计数据的分析总结,形成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于每年3月1日前报送本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
公共机构的公务用车要实行编制管理,全面实行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制度,对单车能耗进行核算并定期核定行驶里程、用油额度、运行费用支出等。
公共机构每2年由本单位或者委托专业节能服务机构进行一次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的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以及用能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对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燃气灶具与采暖锅炉、中央空调等设备和系统,按照国家规定的建筑节能标准和规范,进行节能改造。
烟台市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会定期统计汇总公布公共机构能耗状况,根据本级公共机构上报的年度能耗统计数据和监督检查情况,定期选择一定数量的高耗能公共机构进行重点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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