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出台的《青海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提到,将加大政策激励,落实相关配套政策。对从事建设工程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的生产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扶持力度。
近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青海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中提到,研究完善财政支持政策,继续支持绿色建筑及绿色生态城区建设、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研究制定支持绿色建材发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建筑工业化、基础能力建设等工作的政策措施。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落实国家有关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在土地转让方面的政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研究制定容积率奖励方面的政策,在土地招拍挂出让规划条件中,要明确绿色建筑的建设用地比例。根据《方案》,建立配套高星级绿色建筑、绿色生态城(区)奖励资金和补助资金的审核、备案及公示制度,规范奖励资金和补助资金的使用。经国家和青海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评审认定,符合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号)规定条件的高星级绿色建筑,由中央财政给予奖励,即二星级绿色建筑4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三星级绿色建筑80元/平方米;对绿色生态城(区)给予资金定额补助,资金补助基准为5000万元。各级财政视财力状况,给予一定资金支持,省财政从太阳能利用专项补助资金统筹考虑。对取得星级绿色建筑的建设项目,城市配套费采取先征后返的政策,即对取得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城市配套费返还70%;取得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城市配套费返还50%;取得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城市配套费返还30%。
此外,对从事建设工程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的生产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扶持力度。财政通过技术改造等专项资金扶持从事“四节一环保”领域开发生产的中小企业。建立健全垃圾处理、污水处理专项资金补助制度,在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方面加大补助资金支持力度。制定绿色建筑产品推广目录。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推进实行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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