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排企业配额分配。主管部门会同省直有关部门主要依据控排企业 历史排放水平与行业生产基准水平确定年度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案,向控排 企业按期发放碳排放权配额。碳排放权配额按一定比例实行免费发放和部分 有偿购买。
配额清缴。每年度规定期限内,控排企业向主管部门上缴足额的上 年度碳排放权配额抵消上年度实际碳排放,并由主管部门注销。企业不可预 借其他年度的配额使用或出售,企业年度剩余配额经主管部门确认后可结转 为下年度配额。
补充机制。 除上缴碳排放权配额外,控排企业也可上缴经国家发展 改革委备案的核证自愿减排量抵消实际碳排放量。1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核证自 愿减排量可抵消1吨碳排放。控排企业为抵消实际碳排放使用的林业碳汇等领域项目核证自愿减排量不得 超过本企业所获年度碳排放权配额的10%。控排企业上缴核证自愿减排量后, 由主管部门报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国家自愿减排交易登记簿中注销。
碳排放信息报告和核查。建立碳排放信息报告和核查制度。碳排 放重点行业、领域的重点企业(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碳排 放信息,具体企业(单位)范围由主管部门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确定。控排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将经第三方专业机构核查的上一年度碳排放信息报 告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核定控排企业上年度实际碳排放量并告知控排企业。 主管部门对有关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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