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省加强节能法制建设、依法规范节能工作的重大举措,为科学开展节能工作提供了坚实法制保障,对深入贯彻主基调实施主战略,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从“十一五”开始,国家首次把节能作为约束性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向全社会敲响了能源资源过度消耗的警钟,也吹响了打好节能攻坚战的号角。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十一五”期间,我省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2.813吨标准煤/万元下降到2010年的2.248吨标准煤/万元(以2005年价格计),下降20.06%,全面完成了国家下达我省的节能目标任务,并以能源消费年均7.69%的增速,支撑了国民经济年均12.6%的增速;能源弹性系数由“十五”后三年的1.17下降到0.61,为保持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十二五”头两年,全省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分别下降3.51%和4.06%,累计完成“十二五”目标进度任务的47.5%,超额完成了年度和进度目标任务,为确保完成“十二五”节能目标任务奠定了坚实基础。
成绩可喜,尤须兢慎。贵州省节能工作虽然纵向比进步大,但横向比差距也大,节能形势不容乐观。一方面,贵州省是富煤无油少气省份,石油和天然气完全依靠外部输入。尽管拥有丰富的煤炭资源,但主要集中在省的西部地区,且煤层地质条件复杂、灾害性因素多、开采难度大、区域性供需矛盾突出。另一方面,我省能源消耗强度大,能源利用水平低。2012年全省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为1.644吨标准煤/万元(以2010价格计),是同期全国平均水平的2.1倍,差距十分明显。我省经济增长方式粗放、节能体制机制不健全、浪费能源和违法用能等问题依然存在,我们必须增强忧患意识、责任意识,以《条例》颁布实施为契机,用法制武器规范节能工作稳步向前发展。
贯彻实施《条例》,必须妥善处理好加快发展与节约能源的关系。贵州省是欠发达、欠开发的西部省区,人民群众对加快发展的愿望十分迫切,坚持发展这个第一要务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必须深入贯彻落实主基调、主战略。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和集约智能低碳的城镇化道路,努力以最少的能源资源消耗换取最大的经济效益,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贯彻实施《条例》,必须形成推进节能工作的强大合力。要深刻学习领会《条例》精神,强化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用能单位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广泛宣传培训,强化节能监督管理,切实把《条例》精神贯彻落实到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方方面面,形成“上下互通、左右互联”的节能工作体制机制,构建职责清晰、齐抓共管的节能工作良好格局。
贯彻实施《条例》,必须首先确保完成国家下达贵州省的“十二五”节能目标任务。要紧紧围绕“十二五”剩余节能目标任务,强化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统筹兼顾、着力推进重点领域节能工作。要加快实施重点节能工程,深入开展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强化重点用能单位管理,严格节能评估和审查,推行节能发电调度、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新机制,认真落实节能环保税收优惠政策,大力引进和推广节能技术和产品,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推进工业节能五大攻坚计划,完善重点产业园区节能工作体系。要以“100个城市综合体”和“100个示范小城镇”为重点,实施绿色建筑行动,逐步提高新建建筑绿色建筑标准执行率。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严格执行城镇新建建筑节能标准。要加快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大力推行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系统,淘汰老旧机车,推广节能与新能源交通工具。要普及推广农村沼气,大力推广农村生活节能技术和产品,淘汰老旧农机具。今年是完成“十二五”节能目标任务至关重要的一年,必须确保年度目标的顺利完成,避免节能工作出现“前松后紧”现象,为“十二五”后两年节能工作腾出空间。
正确处理好加快发展与节约能源的关系,将节能工作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抓实抓好,是推动贵州省科学发展、后发赶超、同步小康的必然选择,我们要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深入贯彻实施好《条例》,努力开创节能工作新局面,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建设“美丽贵州”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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