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下发《关于加快推进供热计量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3-11-14 鲁中晨报11420
核心提示:  自20132014采暖期开始,已安装合格供热计量系统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全部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今日,淄博市政府办公厅下发
  自2013—2014采暖期开始,已安装合格供热计量系统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全部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今日,淄博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快推进供热计量工作的实施意见》,对加快推进全市供热计量工作提出具体安排。

  通知要求,要进一步完善机制,切实保证新建建筑供热计量工作全部到位。要认真按照省市政府要求,对所有新建建筑供热计量实行“开发建设单位出资,银行专户监管,供热企业使用,供热主管部门监督”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供热计量专项资金政策落实到位。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与供热企业签订供热配套建设协议,并报市公用事业局备案。同时,按规定交纳供热计量专项费用。工程项目未按规定安装供热计量系统或达不到供热计量要求的,建筑竣工验收不予通过,供热企业不得并网供热。

  在确保新建建筑供热计量工作到位的同时,淄博将扎实推进既有建筑供热计量系统改造工作。2007年10月1日以后竣工但未安装供热计量系统或已安装但达不到标准的建筑,责令原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整改、补交费用,由供热企业组织采购安装到位,并负责后期维修、养护、更换,此项工作要在2015年年底前完成。

  同时,淄博要求各区县要按照供热计量温控一体化技术路线,建设供热企业可控、居民用户可调、政府主管部门可管的数字化管理和远程监控调节平台。

  通知中称,自2013—2014采暖期开始,已安装合格供热计量系统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全部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各供热企业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研究制定计价收费操作办法,建立完善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加强供热计量系统日常维护等工作,保证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工作顺利开展。供热企业要按月公布用户的实际用热量、计量热费、基本热费等有关数据,保障用户的知情权,避免产生矛盾和纠纷。在实施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初期,供热企业要进行数据的采集分析,以便进一步完善计价收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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