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印发《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通知

   2013-11-14 住建部40280
核心提示: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交通委、住房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进一步做好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工作,在总结经验基础上,我部组织对2012年印发的《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报表制度》)进行了修订,经报国家统计局审核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印发的《报表制度》(请至http://www.mohurd.gov.cn下载)执行期为两年。2013年度和2014年度各相关统计报表的报送截止时间分别为2014年4月30日和2015年4月30日。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报表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编制切实可行的统计工作实施方案,细化本地区统计工作分工和职责,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统计工作的管理,努力提升统计工作质量。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逐步扩大统计调查的覆盖面,将反映本地区建筑能耗状况的民用建筑纳入到统计调查范围并认真组织实施,切实解决统计对象不全面、统计指标填报不完整、统计数据代表性严重不足等突出问题。

 

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统计数据催报和审核机制,切实提高统计数据填报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我部将积极做好统计数据报送系统的升级改造,进一步完善统计数据催报和数据汇总、分析、对比等功能,同时研究起草统计数据审核方法,保障数据催报和审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统计数据分析应用能力建设,充分利用统计数据,分析评价本地区民用建筑能源消耗现状和变化趋势,挖掘节能潜力。加强对统计工作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统计数据分析应用水平。建立规范的定期报告制度,报告周期不应超过一年。

 

六、我部将进一步加大统计工作的监督管理力度,根据各省市统计资料上报时间、填报质量和统计数据分析报告编写质量等统计工作执行情况,研究建立统计工作通报制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统计制度执行情况作为重要指标,列入到本地区各市(区)、各部门建筑节能工作的考核内容。

 

《报表制度》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或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联系。

 

联系人及方式:

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胥小龙、张福麟

联系电话:010-58934548

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 刘海柱、丁洪涛

联系电话:010-57811379、57811376

电子邮件:nhtj@mail.cin.gov.cn

 

附件:1.《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

   2.《国家统计局关于批准执行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国统制[2013]9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10月17日

 责编:dh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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