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天津市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促进浅层地热能资源的科学、合理和可持续利用,巩固部市合作浅层地热能资源开发利用试点工作成果,本市下发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浅层地热能地质监测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所指浅层地热能是指蕴藏在地表以下一定深度范围内岩土体、地下水和地表水中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热能;浅层地热能项目是指通过地下水、土壤源地源热泵系统开发利用浅层地热能的工程设施。
据了解,《通知》明确了浅层地热能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依据国土资源部《浅层地热能勘查评价规范》(DZ/T 0225-2009)进行勘查评价(3000平方米以上)或方案设计(3000平方米以下),并通过市国土房管局组织的专家评审。
《通知》明确了浅层地热能项目换热孔工程实施的要求,要求换热孔工程设计应由有资质的单位依据浅层地热能勘查评价报告(设计方案)编写,施工应严格按照设计实施。换热孔的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关地质勘查资质。
《通知》明确了浅层地热能项目地质环境监测系统建设要求,土壤源监测系统建筑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至少布置4个专用观测孔和1个参与换热的观测孔;大于3000平方米的,根据布孔方式适当增加观测孔数量。
《通知》还明确了浅层地热能项目监理、验收以及年度报告要求。为保证换热孔工程施工的质量,应对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理。换热孔、观测孔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验收。监测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于每年4月15日前将监测报告报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此外,《通知》还规定,各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大本行政区域内浅层地热能地质勘查和环境监测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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