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结束还有两年多,为完成新建绿色建筑 10亿平方米的规划目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住建部”)提出规模化发展的路径,绿色建筑与绿色生态城区同步发展,并将目标分解到地方,执行情况纳入住建系统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
根据近期公布的《“十二五”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城区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将建立绿色土地转让制度和建筑精装修制度,“国家强制推行绿色建筑的项目,未按要求实行精装修,将不予颁发销售许可证”。
《规划》还对绿色建筑、绿色生态城区的指标要求前置到规划建设环节,在住建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人士看来,“《规划》还缺乏实际操作的信息,只能从字面解读,一旦绿色土地出让要求强制执行,应该是对所有项目统一执行。至于落地有没有其他情况,还没看到相关文件,目前不好评论”。
规模化发展
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年底,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设计、运行)的项目有742个,建筑面积达7,581万平方米,距离10亿平方米的规划目标仍有很大发展空间,而每年开工建筑面积保持在20亿平方米。为了完成年初国务院 1号文《绿色建筑行动方案》中计划实现的目标,住建部提出了规模化发展绿色建筑的路径。
先行地区和新建园区(学校、医院、文化园等)的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具体到区域,东部沿海地区优先试点强制推广绿色建筑,2015年起,直辖市及东部沿海省市城镇的新建房地产项目力争50%以上达到绿色建筑标准。西部地区扩大单体建筑示范规模,逐步向规模化推进过渡。
规模化发展将落实到规划建设环节,确保绿色建筑指标和标准纳入总体规划、控制性规划、土地出让等环节中。
具体来说,《规划》将选择100个城市新建区域(规划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等)按照绿色生态城区标准规划、建设和运行,不小于 1. 5平方公里。建立包括空间利用率、绿化率、可再生能源利用率、绿色交通比例、材料和废弃物回用比例、非传统水资源利用率等指标的绿色生态城区控制指标体系,进而制定新建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值得注意的是,在绿色生态城区的立项、规划、土地出让阶段,绿色技术相关要求将作为项目批复的前置条件。
《规划》要求建立完善绿色生态城区标准体系,目前缺乏国家标准,只有地方性标准和学会标准。据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秘书长李迅介绍,学会标准《绿色生态城区评价标准》已经在试评,“国际上没有成熟经验,期望能适用于各地区”。同时,无论是学会标准还是重庆市《绿色低碳生态城区评价指标体系》,均要求新建建筑100%为绿色建筑。
绿色土地转让
住建部将加快制定《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查办法》等技术标准,研究编制全国绿色生态城区指标体系、技术导则和标准体系。推出审查制度,在城市规划审查中增加对绿色生态指标的内容,不符合要求的规划不予批准,在新建区域、建筑的立项审查中增加绿色生态指标的内容。
土地转让环节将建立绿色土地转让制度,“可再生能源利用强度、再生水利用率、建筑材料回用率等涉及绿色建筑发展指标列为土地转让的重要条件。”在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增加绿色建筑专项审查,达不到要求的不予通过。不满足绿色建造要求的建筑不予颁发开工许可证。
绿色地产资深研究人士黄俊鹏认为,“这将促进开发商运用新技术、新产品,推进绿色建筑整体设计”。
地方政府已先行。从6月1日起,北京审批的新建建筑都是绿色建筑,在全国率先将绿色生态指标纳入并实行土地招拍挂出让。深圳即将实施的《深圳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要求,今年起所有新建建筑项目全部按绿色建筑标准建设。
其实,《规划》一共提出了10项制度。其中,绿色建筑将和精装修捆绑,对国家强制推行绿色建筑的项目实行精装修,未按要求实行精装修的绿色建筑,将不予颁发销售许可证。但何为国家强制推行的项目,住建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人士向记者表示,目前尚无明确界定。但该人士补充说,政府投资的公益建筑,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的保障性住房,大型公建等项目到2014年是要强制推行绿色建筑的,这在各个文件中都有体现。
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后的评价,将采取自愿性标识与强制性标识结合的办法。一般住宅和公共建筑,实行自愿性评价标识。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率先实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并逐步过渡到对所有新建绿色建筑均进行评价标识。
《规划》在财政补贴方面也明确了将持续。原来在《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即“167号文”)中,只规定对2012年申报的项目进行奖励。
此外,《规划》中明确,绿色生态城区建设资金补助基准为5,000万元;二星级绿色建筑补贴为45元/平方米,三星级的补贴为80元/平方米,同时还可以根据技术进步、成本变化等情况调整。还有一点是从消费层面加以鼓励,即对购买绿色住宅的消费者,金融机构可在购房贷款利率上给予适当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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