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国家低碳工业园区试点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联节[2013]4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工业领域应对气候变化行动方案(2012—2020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决定组织开展低碳工业园区试点工作。
低碳工业园区试点工作的总体思路和目标是:选择一批基础好、有特色、代表性强、依法设立的工业园区,通过试点建设,大力使用可再生能源,加快钢铁、建材、有色、石化和化工等重点用能行业低碳化改造;培育积聚一批低碳型企业;推广一批适合我国国情的工业园区低碳管理模式,试点园区碳排放强度达到国内行业先进水平,引导和带动工业低碳发展。
按照上述思路和目标,我们研究制定了国家低碳工业园区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试点工作。请各地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按照工作方案要求,联合组织研究提出试点园区推荐名单,于2013年11月30日前将推荐园区名单和相关材料分别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发展改革委(应对气候变化司)。
附件:国家低碳工业园区试点工作方案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9月29日
附件:
国家低碳工业园区试点工作方案
一、开展国家低碳工业园区试点的意义
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了突出位置,提出了着力推动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要求。应对气候变化和实现低碳发展已经成为我国的重大战略。以产业集群为特征的产业园区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形式和主要力量。工业园区作为我国重要的产业园区类型之一,开展国家低碳工业园区建设试点工作,是当前推动产业低碳发展的重要切入点和着力点,对于推动工业低碳发展意义重大。
开展低碳工业园区试点工作是落实国家碳排放目标的重大举措。我国提出“十二五”和2020年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目标,并纳入国家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工业是我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重要领域,以低碳工业园区建设试点工作为抓手,引领带动整个工业领域碳排放强度下降,对于实现国家碳排放目标具有战略性和全局性的意义。
开展低碳工业园区建设试点工作是推动工业转型升级的重要途径。选择基础较好、减排潜力较大的工业园区开展低碳工业园区试点,探索形成产业高度集聚、地区行业特色鲜明、碳生产力高的园区低碳发展新模式,转变当前过多依赖能源资源物质投入、盲目追求规模的粗放发展模式,对于提升我国工业园区低碳发展水平、促进我国工业低碳转型、推进我国特色新型工业化进程有重要作用。
开展低碳工业园区试点工作是增强产业竞争力的重要支撑。低碳技术创新和产业化是新一轮全球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的核心内容,是各国争夺国际产业竞争的制高点。开展低碳工业园区建设试点工作,建立低碳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公共平台,加快传统产业的低碳化改造,培育低碳战略新兴产业,打造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低碳企业和低碳产品,对于提升我国工业整体技术水平和竞争力,实现我国工业由大变强至关重要。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探索我国工业低碳发展模式、降低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和提升产业竞争力为目标,以低碳技术创新与推广应用为支撑,以增强园区和企业碳管理能力为手段,以政策综合集成和机制创新为保障,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企业主体作用,加快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和新型低碳产业发展,带动我国工业整体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提升,走有中国特色的工业低碳发展道路。
(二)原则
坚持以提高碳生产力为核心。充分发挥工业园区集聚功能,把低碳发展的理念和方法贯彻于园区空间布局、产业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各个方面,整合完善产业链,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提高园区能源、资源利用效率,降低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
坚持以低碳技术创新与应用为支撑。以园区低碳技术研发、孵化和推广应用的综合服务平台建设为抓手,推动企业战略性低碳核心技术的研发、储备,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低碳技术创新研发体系和推广应用与产业化发展体系,提升产业竞争力。
坚持以提高碳管理能力为着力点。以园区碳排放清单编制和企业碳排放的统计、监测、报告和核查体系建设为重点,加强企业碳管理能力建设,探索建立低碳产品认证制度,增强企业低碳生产意识,提高碳管理水平。
坚持以政策综合集成和机制创新为保障。以集中落实节能减排等各类现有政策为基础,积极开展政策创新,在园区层面实行政策综合集成,形成促进工业低碳发展的政策合力。积极试行碳排放总量控制、碳排放权交易、分布式能源管理体系、低碳产品认证制度等新机制,形成促进工业低碳发展的长效机制。
(三)目标
到2015年,创建80个特色鲜明、示范意义强的国家低碳工业园区试点,打造一批掌握低碳核心技术、具有先进低碳管理水平的低碳企业,形成一批园区低碳发展模式。试点园区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大幅下降,传统产业低碳化改造和新型低碳产业发展取得显著成效,引领和带动工业低碳发展。
三、创建内容
(一)大力推进低碳生产
加强低碳生产设计,围绕工业生产源头、过程和产品三个重点,把低碳发展的理念和方法落实到企业生产全过程。提高园区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加快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通过原料替代、改善生产工艺、改进设备使用等措施,加快钢铁、建材、有色、石化和化工等重点用能行业低碳化改造,降低工业生产中化石能源消耗的碳排放,减少工业过程温室气体排放。积极推动低碳新型产业的发展,培育一批引领未来产业发展方向、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低碳产业和企业,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等,推动园区产业低碳化发展。改善工业用能结构,推行分布式能源,建设园区智能微电网,提高生产过程中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优化产业链和生产组织模式,建立企业间、产业间相互衔接、相互耦合、相互共生的低碳产业链,促进资源集约利用、废物交换利用、废水循环利用、能量梯级利用。制定严格的园区低碳生产和入园标准,对高碳落后产能和企业进行强制性淘汰,对入园企业和新建项目实行低碳门槛管理。
(二)积极开展低碳技术创新与应用
建立低碳技术创新研发、孵化和推广应用的公共综合服务平台,推动企业低碳技术的研发、应用和产业化发展。瞄准全球新一代低碳技术发展方向,积极支持重大原创性核心低碳技术的研发,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引领我国产业低碳发展。开发应用源头减量、零排放技术,利用低碳技术推动传统产业的改造升级。组织开发先进适用的低碳技术、低碳工艺和低碳装备,推动新型低碳产业发展。以先进适用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为重点,制定低碳技术推广实施方案,促进低碳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带动重点行业碳排放强度大幅度下降。建立低碳技术创新和推广应用的激励机制和融资平台,增强园区低碳技术创新能力和推广应用水平。
(三)创新低碳管理
建立健全园区碳管理制度,编制碳排放清单,建设园区碳排放信息管理平台,强化从生产源头、生产过程到产品的生命周期碳排放管理。加强企业碳排放的统计、监测、报告和核查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企业碳排放数据管理和分析系统,挖掘碳减排潜力。加强企业碳管理能力建设,增强企业低碳生产意识,提高碳管理水平。鼓励支持园区企业参加碳排放交易试点,建立碳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放权有偿获取与交易的市场机制。推行低碳产品认证制度等,多途径探索企业碳管理新模式。
(四)加强低碳基础设施建设
制定园区低碳发展规划,完善空间布局,优化交通物流系统,对园区水、电、气等基础设施建设或改造实行低碳化、智能化。加快淘汰小锅炉等低效供能设施,推广集中供热和热电冷三联供设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广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使用,鼓励在建筑、交通设施中安装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提高园区可再生能源利用比例。完善园区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体系以及污水管网和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制定和实施低碳厂房标准,加强新建厂房低碳规划设计,加强对既有厂房的节能改造,提高厂房运行过程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厂房生命周期碳排放。
(五)加强国际合作
多途径、多层次地积极开展国际合作,把园区建设作为我国低碳产业国际合作的实验平台、交流平台和示范平台。加强低碳技术国际合作,跟踪国际低碳技术研发的前沿领域,积极引进尖端低碳技术,建立完善低碳技术合作研发、消化吸收、再创新、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发展机制。加强低碳管理合作,利用现有国际合作机制、渠道和资金,积极开展温室气体核算、监测和核查等合作,开展企业温室气体管理能力建设,引进低碳产品认证等先进碳管理理念和方法,提高碳管理水平。创新低碳产业国际合作机制,在园区层面探索形成政府牵线与企业联姻、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的国际合作机制,扩大国际合作领域。加强园区低碳发展的国际宣传,通过举办国际论坛、参加国际会展等方式,展示园区低碳发展成就。
四、组织实施
(一)申报条件
申报国家低碳工业园区试点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必须是列入《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中的国家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以工业为主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等;
(2)有较好的工作基础,园区在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等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绩,有较强的低碳技术创新能力,园区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或低碳新兴产业发展上有一定的基础;
(3)对园区低碳发展有明确的目标和工作思路,落实实施方案有保障。
(二)申报与推荐
各类工业园区自主申报,并按要求将申报材料(附件)报送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汇总。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联合进行初选,确定2-3家推荐名单,并将推荐名单和有关申报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三)确定名单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联合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提出推选意见。在适当考虑地域、行业平衡等因素基础上研究确定低碳工业园区试点名单。
(四)试点实施方案的编制与评审
试点单位按照编写提纲要求编制试点工作方案,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联合组织专家对试点实施方案进行论证,并对通过论证的实施方案予以批复。获得批复的试点园区,挂牌“国家低碳工业园区试点单位”,正式启动试点工作。
(五)组织实施试点工作方案
国家低碳工业园区试点单位要根据批复文件,按照试点工作方案确定的目标、工作内容、示范项目等认真组织实施,明确任务分工,落实目标责任,确保创建工作的质量和进度。试点单位不得随意更改实施方案确定的工作内容,由于条件变化,需要进行较大调整的,须按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
(六)评价验收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进展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阶段性评估。完成各项试点工作任务,并达到国家低碳工业产业园区标准(“国家低碳工业园区评价指标体系”随后印发)的单位,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提出验收申请,对验收合格的园区授予“国家低碳工业园区”称号。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组成的国家低碳工业园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对试点工作进行领导和管理。各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试点工作进展情况阶段性总结和督查制度,对试点工作实施阶段性评估和监督检查。国家低碳工业园区试点单位应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切实抓好实施方案的组织实施。
(二)发挥专家对试点工作的支撑作用。成立国家低碳工业园区试点工作专家组,充分发挥有关院士、专家作用,协助开展试点园区的评审、推荐、评估和审核验收等工作,指导试点园区编制实施方案,为试点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撑。
(三)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引导和支持。加强对试点园区低碳发展的规划指导,支持将试点园区创建纳入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及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中。鼓励试点园区按照现有政策积极申报项目,对符合条件的节能环保、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重大技术改造、企业能源管理中心、清洁发展机制、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等现有政策的项目,优先给予支持。
(四)加强试点园区的动态监管。对试点园区定期进行复核,复核合格者,享受“国家低碳工业园区”称号和相关政策优惠。复核不合格者,取消其“国家低碳工业园区”称号和政策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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