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3年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2013-11-25 环保部34530
核心提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关于做好2013年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以下简称《大气十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将做好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我国冬季,特别是北方地区进入采暖期后,季节性燃煤造成污染物排放量剧增,同时逆温、静风等不利气象条件频繁出现,造成我国部分地区雾霾天气频发,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主动当好同级党委和政府的参谋助手。一方面,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落实《大气十条》的实施细则,分解目标任务,明确中长期任务和措施,积极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另一方面,充分认识当前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采取有力举措,积极防止和应对可能出现的重污染天气,改善空气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扎实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冬季期间,各地应着力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严格控制燃煤污染。积极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加快淘汰燃煤小锅炉;在天然气气源供应不足的地方,要优化使用方向,优先保障民生用天然气。各级环保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煤炭质量检测,严控高硫份、高灰份煤炭生产和使用,超标煤炭一律封存并实施处罚。大幅压减耗煤项目生产规模,支持电厂等耗煤大户冬季采取“限煤量、限煤质、限排放”等措施。定期公开企业用煤量、煤质、治污设施运行以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等信息。北方采暖地区加快建立以县(区)为单位的全密闭洁净煤配送中心,实行煤炭集中统一配送,解决农村和远郊地区原煤散烧污染问题。

 

(二)深化面源污染治理。要大幅减少冬季施工工地土方作业,各级环保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强化施工工地扬尘环境监管,对达不到绿色施工标准的一律停工整顿。渣土运输车辆应采取密闭措施,禁止道路遗撒和乱倾乱倒,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渣土运输车辆一律予以处罚。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遇有大风、雾霾天气,加大道路冲洗、洒水、清扫频次。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全面禁止秸秆焚烧,确保“不着一把火、不冒一股烟”。大力倡导减少燃放烟花爆竹,节日期间遇有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的天气条件应采取临时性限制燃放措施,以减轻燃放造成的污染影响。

 

(三)强化工业企业污染治理。以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督查为契机,对火电、钢铁、水泥、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强化火电、钢铁等重点企业监管,对污染源实行“定人、定位、定责”,做到“全天候、全方位、全过程、全时段、全覆盖”监管,确保治污设施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鼓励企业将设备检修、维护时间安排在冬季。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等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提高环境执法监管的震慑力。

 

(四)加强机动车污染监管。各级环保部门要密切配合公安部门开展机动车停放地检查和道路抽查,加大检查力度,禁止超标车辆上路行驶。加强车辆环保管理,对达不到国四排放标准和尾气检测标准的车辆一律不予入户和审验。加快高污染车辆淘汰进程,因地制宜地采取划定禁行区域、经济补偿等方式,逐步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微博等媒介开展宣传,鼓励绿色出行,降低重污染天气机动车使用强度。

 

三、建立健全监测预警体系

 

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空气质量监测,构建城市站、背景站、区域站统一布局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按照《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二阶段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2013〕30号)要求,确保在2013年底前国家环保重点城市和环保模范城市全部建成PM2.5监测点,尽快按照新标准要求开展监测并发布信息。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提前启动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实施工作。

 

各级环保部门要强化与气象部门的合作,加快推进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设。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方案(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111号)要求,2013 年底前,初步建成京津冀区域以及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省级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完善会商研判机制,做好重污染天气变化过程的趋势分析,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和报纸等媒介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监测预警信息,保障群众的环境知情权,为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提供决策参考。

 

四、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

 

各地要参考《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函〔2013〕504号),尽快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监测与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应急保障等内容。

 

当预测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要提前预警,及时采取响应措施。建议性措施主要包括提醒公众做好健康防护,倡导公众自觉采取污染减排措施。强制性措施主要包括企业停产、限产,机动车限行,扬尘管控,禁止露天烧烤等。当发布最高级别预警时,要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强制性减排措施,并采取大型户外活动停办、中小学和幼儿园停课、企事业单位实行弹性工作制等措施。

 

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今冬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形成治污合力。北方采暖地区要坚持一周一调度、一周一通报,保障今冬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序开展。各省(区、市)环保厅(局)要将重污染天气发生、应对情况以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重大进展情况及时报送我部。我部将不定期对各地落实《大气十条》的情况和开展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对于发现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将予以严肃处理,并会同有关部门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3年11月1日

 

责编:dh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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