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交易(简称碳交易)推出在即。11月1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10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通知》。更直接的信号是上海与北京两地碳市场将于11月底启动。可以预见,二氧化碳的排放权有可能进入强制交易阶段。
其实碳交易早已存在,欧洲期货交易所的CER(核证减排量)期货已经运行了五年多。碳交易建立在两大国际公约基础上,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于1992年5月9日通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又于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通过了《公约》的第一个附加协议,即《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把市场机制作为解决二氧化碳为代表的温室气体减排问题的新路径,即把二氧化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从而形成了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交易,简称碳交易。而由此引申出来的碳金融是指由《议定书》而兴起的低碳经济投融资活动,即服务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等技术和项目的直接投融资、碳权交易和银行贷款等金融活动。
《京都议定书》建立了旨在减排温室气体的三个灵活合作机制:国际排放贸易机制(IET)、清洁发展机制(CDM)和联合履行机制(JI)。以清洁发展机制为例,它允许工业化国家的投资者从其在发展中国家实施的并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减排项目中获取“经证明的减少排放量”。我国是最大的CDM项目供给国,不少企业通过CDM获得的利润已占其收入很大一部分。按照《京都议定书》,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在2012年之前无须承担减排义务,在我国境内所有减少的温室气体排放量都可以按照CDM机制转变成核证减排单位,向发达国家出售。我国目前是CDM机制中二氧化碳核证减排量最大供给国,占到市场总供给的70%左右。据世界银行预测,发达国家2012年完成50亿吨碳减排目标,其中至少有30亿吨来自我国市场供给。目前深圳市碳交易市场交易价格已从每吨30元增至约80元,这样看来,碳金融市场的整体规模亦相当可观。而且由于我国正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并在哥本哈根会议上郑重承诺到2020年,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按照这一目标,未来几年我国碳交易和碳金融有巨大的发展空间。
其实碳金融不仅本身是朝阳行业,对传统行业的影响亦相当深远。可以说,碳金融的推行,使对温室气体排放的硬性约束成为传统行业的重要生产成本。国内近年来虽一直推行节能减排政策,但对已有的超额排放温室气体的传统行业缺乏制约,使环境仍然遭受严竣的破坏。而碳金融一旦实施,传统行业生产成本上升不可避免,而通过这样的市场手段,解决产能过剩现象也将成为可能。因此,碳金融对部分产能过剩及环境影响恶劣行业而言,无异于悬于头顶的利剑,优胜劣汰局面不可避免。
对大宗商品的生产商来说,以往环境影响零成本的局面即将一去不返,边际生产成本和商品平均成本必将大幅回升。还有一点可以预见,当国内产能面临环境约束加大时,向国外发展中国家转移产能也将势在必行。如果仍旧在国内无视环境约束盲目扩大生产规模,这种企业未来可能面临更恶劣的生存环境。
目前逐步开展的碳金融其实还不能算此机制的终极形态,可预期的是,随着碳交易的逐渐活跃,当大部分国家都加入《京都议定书》时,碳排放权很可能成为类似黄金的国际货币标准,有效平衡存在天然缺陷的信用货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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