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东省供热条例(草案)》中,拟规定供热企业应保证用户卧室、起居室的室温不低于18℃。近日,该条例草案的听证报告书出炉。在听证中,有代表建言,室内供暖温度提至18℃不应“一刀切”,而应在老旧建筑改造完毕后再实施这一标准。
据了解,我省现行的供热管理办法规定,在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在正常条件下不得低于16℃。而在《山东省供热条例(草案)》中,我省拟规定,在正常的室外温度、建筑围护结构保温和室内采暖系统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不低于18℃。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供热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减收热费。
10月30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该条例草案所涉及的几个重点问题,进行了网上立法听证,11名听证陈述人参与听证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近日,《山东省供热条例(草案)》听证报告书出炉。记者从中了解到,有的陈述人提出,由于我国的建筑节能标准在不断提高,原有老建筑存在保温能力差等情况,上述拟提高室内供热“底温”的规定应进一步细化为“建筑节能50%以上的民用居住建筑可采用18℃执行,其他居住建筑继续执行16℃的标准”,或在老旧建筑改造完毕后再实施18℃的标准。
在听证中,不少陈述人都表示,将室内供暖温度提至18℃,不应“一刀切”,而应对相应条款进行细化,或者分类实施。有的陈述人就提出,该条例草案的相应条款应补充“因建筑保温不达标、用户自身原因、极端天气等情形造成室内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不承担责任”等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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