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地热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热资源,山东省德州市政府出台了《地热资源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办法规定,擅自开采地热资源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勘查地热资源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地热资源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封闭井口,查封采矿设备和工具;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地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责令改正,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另外,不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开采地热;不按要求安装计量设施或不按批准指标任意扩大开采量;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者地质灾害;不按规定治理的等行为也将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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