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居住建筑项目
1.设计方案应优于现行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率一般应在60%以上),(或设计方案满足现行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但采用的节能技术具有国内领先水平;
2.可再生能源的新建、改造民用建筑项目:项目所在地区具备较好的可再生能源资源利用条件,项目建筑节能达到标准,所在城市已制定“十一五”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计划和实施方案;
3.新建、改造公共建筑(包括政府机构建筑)节能项目:工程设计方案达到或超过现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4.大于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包括政府办公建筑)和大于10万平方米大学校园用能系统节能运行管理项目:预期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不小于30% ;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1.工程设计方案满足或超过现行新建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2.项目设计方案中有供热供冷计量和室温调节措施;
3.建设项目有正式立项手续、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项目有可靠的资金来源,开发企业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
4.申报主体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承担项目必要的实力及良好的资信,依托的技术单位要有成功的技术应用实例和相应资质;
5.申报新建居住建筑节能示范和可再生能源的新建、改造居住建筑项目建筑面积不应少于10万平方米,新建、改造公共建筑(包括政府机构建筑)类建筑面积不应少于2万平方米,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的建筑面积不应少于5万平方米;
6.项目选用的节能技术与产品通过有关部门的认证和推广,并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技术与产品,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组织的专家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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