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优化用能结构,减少一次能源的消耗,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的市级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是指根据国家及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纳入国家和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的项目。
第二章 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及补助标准
第四条 专项补助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以下方面:
(一)购买及安装建筑节能相关设备;
(二)开展综合能效检测、标识,技术规范标准的验证及完善等工作。
第五条 补助标准:
(一)利用可再生能源热泵机组的空调,按机组额定制冷量每千瓦补贴人民币800元。
(二)利用可再生能源提供生活热水的高温热泵机组,按机组额定制热量每千瓦补贴人民币900元。
第六条 专项补助资金的申报:列入示范工程实施计划项目的建设单位持下列材料向市建委申报专项补助资金:
(一)重庆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专项补助资金申报表(见附件);
(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施工图(以下简称专项施工图);
(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方案报告》(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报告》);
(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市建委、市财政局组织专家根据"专项施工图"、《实施方案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专项补助资金申报表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对达到要求的项目,由市建委按照补助标准,向市财政局提供资金补助意见,经市财政局核定后,据此作为资金补助的依据。
第三章 专项补助资金的拨付
第八条 市建委、市财政局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机构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购买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设备的凭据等材料进行核实,并出具核实意见。市建委、市财政局对核实情况属实的项目,在主要设备开始安装后,拨付专项补助资金的30%。
第九条 示范工程能效测评和专项验收后,市建委、市财政局根据能效测评和专项验收报告,对达到相关标准要求的项目,拨付剩余70%专项补助资金。对未达到相关标准和要求的项目,不予拨付剩余70%专项补助资金,并追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
第十条 专项补助资金由市财政集中管理,并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到申报单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建委、市财政局将对拨付的专项资金进行跟踪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行为,一经发现,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究。
第十二条 市建委加强对示范工程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组织对示范工程的实施情况、节能材料的质量、设备产品性能、检测点预留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还将组织专家对示范工程进行技术指导,提出优化方案,帮助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专项补助资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市财政局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并依法进行处理:
(一)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专项补助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挪用专项补助资金的;
(三)未按要求完成项目进度或未按规定建设实施的;
(四)未通过专项验收和检测评估的;
(五)不符合国家和我市其他相关规定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支助的示范工程,只享受我市专项补助资金的30%。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责编:L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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