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2013-2014年度可再生能源建筑省级推广示范工作的通知

   2014-01-02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59160
核心提示: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住建局、建委)、财政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财政局,西咸新区规划土地环保局、财务管理中心,韩城市住
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住建局、建委)、财政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财政局,西咸新区规划土地环保局、财务管理中心,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
  
      为积极推进太阳能、地源热泵等新能源产品进入公共设施及家庭,规模化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2013年继续在全省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省级示范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示范内容及要求
  
      (一)2013年度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省级示范重点推广太阳能热利用、地源热泵等清洁能源技术,示范区域将优先在具备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基础、相关能力建设体系相对完善的市县中安排,优先支持学校、医院、政府机关等公共建筑项目,政府投资的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居住建筑项目。
 
  (二)申请示范的市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计划应具备一定规模,其中:城市不小于50万平方米,县级不小于15万平方米。按要求编写申请材料(方案编制大纲见附件1),并填写附表2、3、4。
 
  (三)为推进全省县域城镇化建设,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示范县、省级重点示范镇,可按单个项目申报开展应用示范工作。申报项目应提交实施方案,方案应包括采用的技术类型、设计方案、经济技术分析、节能量计算、环境效益分析及相关证明等材料。
 
  (四)2012年12月31日前应用太阳能热利用及热泵技术且已交付使用的建筑,不得纳入推广计划。已列入国家级示范的市县不再纳入省级推广示范范围。
 
  (五)纳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省级推广示范的项目,应建设可再生能源系统能效数据监测系统。监测系统安装应与可再生能源系统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并实现与国家和省级数据监测平台联网。
 
  (六)推广计划应落实到项目,且在2014年8月30日前能完成土建、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在线监测系统设备安装等工作。
 
  二、财政补助政策
 
  (一)补助标准。
 
  1、地源热泵技术,按照应用的建筑面积,城市每平方米25元,县一级每平方米40元;
 
  2、太阳能热利用,按照太阳能集热器面积进行补贴,其中:真空管式集热器,城市每平方米补贴300元,县级每平方米补贴480元;平板式集热器,城市每平方米补贴400元,县级每平方米补贴630元;
 
  3、农村被动式太阳能暖房工程,每平方米补贴60元;
 
  4、太阳能浴室(按照配置30平米集热器),每个补助2万元;
 
  5、按项目申报开展应用示范的,补助资金参考县一级补贴标准。
 
  (二)补助方式。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列入示范的市(区、县)及单个项目按照下达的可再生能源推广计划,组织实施。项目建成后,申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验收。验收通过后,按实际完成面积核拨补助资金,超过下达计划的面积部分不予补助。
 
  三、申请要求
 
  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申请进行汇总,于2013年8月30日前将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一式三份,附电子版)联合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附件: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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