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特别报道:深化供热计量改革之路

   2014-01-06 地源热泵网22200
核心提示:  进入新世纪以来,国民经济不断提升,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采暖作为我国北方地区冬季的必需品,正逐步从福利供热到用热商品
  进入新世纪以来,国民经济不断提升,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采暖作为我国北方地区冬季的必需品,正逐步从福利供热到用热商品化、货币化的变迁。岁末年终,记者梳理了从2000年~2013年这段时间中我国政府从政策法规方面推动供热计量改革的决心和推动历程。随着我国供热计量改革不断深化,政策不断完善,政府不断推进,我们深信供热计量改革将迎来新的发展契机。

  2000年

  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行政法规,由建设部于1999年10月28日经第1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6号发布,该规定并于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规定第四条指出鼓励发展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第五条规定新建居住建筑的集中采暖系统应当使用双管系统,推行温度调节和户用热计量计量装置,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2003年

  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事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八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城[2003]148号。《指导意见》中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包括:改革单位统包的用热制度,停止福利供热,实行用热商品化、货币化;加大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技术的推广应用和供热采暖设施的技术改造力度,提高热能利用效率,改善城镇大气环境质量;继续发展和完善以集中供热为主导、多种方式相结合的经济、安全、清洁、高效的城镇供热采暖系统;加快供热企业改革,引入竞争机制,培育和规范城镇供热市场。

  2004年

  ■ 为配合八部委颁布的《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城[2003]148号)的实施,指导各地在居住建筑集中采暖设计中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满足分户计量、室温可控的要求,建设部组织专家编制了《城镇住宅计量供热技术指南》于2004年1月16日发布。

  ■ 为加强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的管理,规范其申报、检查、验收等工作,充分发挥节能建筑示范效应,推动全国建筑节能工作,建设部制定了《建设部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小区)管理办法》于2004年2月11日印发。其中第六条指出:示范工程应重点抓好供热采暖系统调控与热计量和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用。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4]30号),实现“通知”中制定的2004年~2006年的资源节约活动的目标,进一步做好建设系统资源节约工作。建设部2004年5月21日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的意见指出:大力推进供热体制改革。一是停止福利供热,实行用热商品化、货币化;二是逐步实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制度;三是继续发展和完善以集中供热为主导、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城镇供热采暖系统;四是深化供热企业改革,积极培育和规范供热市场。

  2005年

  ■ 建设部令第143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于2005年10月28日经第76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八条鼓励发展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第十二条规定采用集中采暖制冷方式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安设建筑物室内温度控制和用能计量设施,逐步实行基本冷热价和计量冷热价共同构成的两部制用能价格制度。原《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6号)同时废止。

  ■ 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事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12月6日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建城[2005]220号,并提出: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逐步推进供热商品化、货币化;培育和完善供热市场;切实保障低收入困难群体采暖;优化配置城镇供热资源;大力促进供热采暖节能工作;加强供热市场监管和应急保障等工作重点。

  2006年

  ■ 为了深化供热体制改革,积极推进供热计量,实现按热量交纳热费,促进供热采暖系统节能,建设部2006年6月28日下发《关于推进供热计量的实施意见》,在意见中明确五方面目标。

  1. 要把“十一五”建筑节能指标细化到供热节能方面,并落到实处;要从政府机关和公共建筑做起,全面实施供热计量工作,建立和完善供热计量收费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应从今年开始实施热计量收费。

  2. 新建供热系统必须满足热计量技术要求,既有供热系统原则上应在2~4年内通过技术改造达到热计量要求。

  3. 2006年采暖季前各地应选择一定数量的政府机构办公楼等建筑进行供热计量改造;2008年采暖季前,政府机构办公楼等建筑原则上应全部完成供热计量改造,达到热计量的要求。

  4. 新建建筑的热计量设施必须达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不符合相关供热计量标准规定要求的不得验收和交付使用。

  5. 2006年开展既有非节能建筑节能和采暖系统热计量改造试点,“十一五”期间大城市要完成热计量改造的35%,中等城市完成25%,小城市完成15%。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精神,加强建筑节能和城市公共交通节能工作,实现“十一五”期间建设领域节能目标,建设部2006年9月15日下发(建科[2006]231号)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意见第六条指出加快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尽快实行将采暖补贴由“暗补”变“明补”,加快推进供热商品化、货币化。新建建筑必须配套建设供热采暖分户计量系统,并安装温控装置,必须实行按热计量收费;既有建筑通过节能改造达到温度可调节、分栋或分户计量的要求。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制定建筑供热采暖按用热量收费的政策,培育有利于节能的供热市场。

  2007年

  ■ 为了完善城市供热价格形成机制,规范热价管理,根据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要求,国家发改委、建设部于2007年6月3日关于印发《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制定了《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 建设部于2007年6月26日发布《建设部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中明确深化供热体制改革。一是今年督促北方采暖地区地级以上城市完成采暖费补贴“暗补”变“明补”改革,并同步建立个人热费账户。二是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督促各地贯彻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印发的《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实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制度。三是今年启动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温度调控改造及节能改造1.5亿平方米。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7]1号)文件精神,建设部、财政部于2007年10月23日联合下发建科[2007]245号《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中指出,2008年采暖期开始前,北方采暖地区示范省、自治区、直辖市需完成改造区域内锅炉房、换热站的热计量装置安装。

  2008年

  ■ 住建部于2008年4月14日印发《2007年全国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专项监督检查建筑节能工作检查报告》的通知。检查报告提出,一是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继续推动采暖费补贴“暗补”变“明补”改革,加快推进供热商品化、货币化。推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明确供热计量的技术路线。制定热分配表、小流量热计量表等产品标准及推广应用技术目录。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落实《城镇供热价格暂行管理办法》,培育有利于节能的供热市场。二是督促各地落实国务院确定的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1.5亿平方米的工作任务。

  ■ 住建部、财政部(建科[2008]95号)于2008年5月21日联合下发《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中明确,“十一五”期间,启动和实施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建筑面积1.5亿平方米;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收费,实现节约1600万吨标准煤。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以及住建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8]95号)的要求,指导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住建部组织专家编制了建科[2008]126号《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并于2008年07月10日发布实施。

  ■ 住建部2008年9月5日下发《关于做好2008年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8]160号),意见中明确深化供热体制改革,推动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各地要继续推动采暖费补贴“暗补”变“明补”改革,并同步建立个人热费账户;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实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制度;住建部确定的12个供热计量示范城市,要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今年的供热计量示范任务;尽快落实第一批改造项目,确保在2008年采暖季前完成。

  ■ 住建部办公厅2008年12月8日下发《关于开展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建办科函[2008]781号),供热计量改革及热计量收费成为检查中的重点。

  2009年

  ■ 住建部于2009年10月22日在河北省唐山市召开“2009年北方采暖地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会议”。住建部副部长仇保兴作了题为《推进供热计量改革 促进建筑节能工作》的工作报告,仇保兴分析了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下一步改革进行了全面部署,他强调,从今年起,各地要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的各项工作,将按热计量收费摆在突出位置,坚决做到“三个同步”:新建建筑工程建设与供热计量设施安装同步;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与节能改造同步;供热计量设施安装与供热计量收费同步。各省市都要分解落实今明两年供热计量改革的目标任务,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加大监管力度,狠抓供热企业责任落实,并制定完善配套措施。

  ■ 住建部(建科[2009]261号)2009年11月12日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第一章第四条规定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与分户热计量改造必须同步实施,并率先实行供热计量收费。不进行分户热计量改造、不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不得通过验收,不得拨付中央奖励资金。

  ■ 住建部办公厅(建办科函[2009]992号)2009年11月24日下发《关于开展2009年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通知中明确了供热计量改革检查的内容。

  2010年

  ■ 住建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下发(建城[2010]14号)《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意见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考核制度、进一步明确奖惩制度、切实做好供热保障工作、各地要加强舆论引导,正确处理好供热计量改革与供热保障的关系。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提出的“完成北方采暖地区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5000万平方米,确保完成‘十一五’期间1.5亿平方米的改造任务”要求,住建部、财政部(建科[2010]84号)2010年6月1日联合下发《关于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任务的通知》。

  ■ 为做好“十二五”期间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规划和研究制定中央财政奖励政策工作,住建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下发(建科节函[2010]119号)《关于对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十二五”需求情况摸底调查的通知》。

  ■ 住建部于2010年9月27日在天津市召开“2010年北方采暖地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会议”,住建部副部长仇保兴在会议中指出,下一步工作重点:大力推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完善供热计量监管体制机制;引入节能服务公司模式;加强供热计量产品质量监管;保质保量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加强检查和督促。

  ■ 住建部(建办科函[2010]905号)于2010年12月2日下发《关于开展2010年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并定于2010年12月中旬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2011年

  ■ 住建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建科综函[2011]8号)2011年1月11日下发《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2011年重点工作的通知》,通知中明确提出2011年完成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建筑5000万平方米。北方采暖地区进行节能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要安装分户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并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 财政部、住建部(财建[2011]12号)2011年1月21日联合下发《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1.明确“十二五”期间改造工作目标;2.尽快落实各省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并签订改造协议;3.鼓励具备条件的城市尽早完成节能改造任务;4.建立多元化的资金筹措机制;5.积极推广新型建材应用;6.切实加强组织实施。

  ■ 住建部办公厅2011年4月30日下发《关于2010年全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专项监督检查建筑节能检查情况通报》,通报中显示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超额完成。截至2010年底,北方采暖地区15省、自治区、直辖市共完成改造面积1.82亿平方米,其中2010年完成改造面积8623万平方米,超额完成了国务院确定的1.5亿平方米改造任务。

  ■ 2011年9月28日在山东省日照市召开“2011年北方采暖地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会议”,会议明确下一步工作方向:1.建立健全供热计量工程监管机制。2.全面落实两部制热价制度。3.全面检查已安装计量表的质量。4.全面取消按面积收费。5.扎实做好“十二五”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

  ■ 住建部办公厅2011年11月28日下发《关于组织开展2011年度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建办科[2011]70号),供热计量改革工作成检查重点之一。

  ■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确定的总体目标和工作任务,住建部研究制定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实施方案》(建科[2011]194号),并于2011年12月1日下发实施,方案明确推动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十二五”期间完成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建筑面积4亿平方米以上。

  2012年

  ■ 2011年12月10日~29日,住建部组织对全国建筑节能工作进行了检查。住建部办公厅印发《2011年全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专项监督检查建筑节能检查情况通报》(建办科函[2012]212号),通报中显示截至2011年底,北方15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计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建筑面积1.32亿平方米,已开工未完成的改造面积0.24亿平方米。

  ■ 住建部在2012年8月21日召开“2012年北方采暖地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住建部副部长仇保兴在《坚定信心 创新机制 全面实施供热计量收费》讲话中指出,一是供热计量收费面积快速增加。二是新建建筑供热计量装置安装比例明显提高。三是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大规模推进。

  ■ 为贯彻落实2012年北方采暖地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促进建筑节能,住建部办公厅于2012年9月10日下发关于《关于开展供热计量专项检查的通知》(建办城函[2012]526号),重点检查供热计量工程“两个不得”落实执行情况,供热计量收费机制的落实执行情况。

  ■ 住建部办公厅2012年11月23日下发《关于组织开展2012年度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监督检查的通知》(建办科[2012]43号),北方采暖地区供热计量改革成为检查重点之一。

  2013年

  ■ 住建部办公厅2013年4月18日下发《关于2012年北方采暖地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专项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建办城函[2013]240号),2012年12月,住建部组织对北方采暖地区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26个地级和副省级城市的供热计量改革工作情况进行了专项监督检查。总体显示,北方采暖地区供热计量收费面积进一步增长,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政策继续完善,供热计量收费节能效果显现,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得到了全面推进。并指出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建建筑供热计量装置继续欠新账,部分地区供热计量收费严重滞后等问题。

  ■ 住建部2013年11月14日在京召开了“2013年北方采暖地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会议”,住建部副部长仇保兴发表了题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深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的演讲。仇保兴副部长总结2012年以来供热计量改革工作进展情况,部署下一阶段工作任务。仇保兴强调,北方采暖地区的建筑节能潜力巨大,供热计量改革是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的有效措施,在人民群众对供热计量的呼声越来越高的形势下,供热计量改革已是大势所趋、民心所向,各地要认清形势,坚定信心,继续深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

  ■ 住建部办公厅2013年12月03日下发《关于开展2013年度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监督检查的通知》建办科函[2013]715号。北方采暖地区供热计量改革成为此次检查内容之一:新建建筑和经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供热计量装置安装及收费情况;由供热企业负责供热计量装置的选购、安装、运行和管理情况;出台供热计量价格、供热计量价格基本热价降至30%情况,取消超过“面积上限”的热量不收费政策的情况;充分发动用户参与供热计量收费情况;供热计量收费约束和激励政策措施情况。

  仇保兴: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深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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