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建设局,各开发区、市城(棚)改办建设管理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各施工、监理企业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西安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将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现就贯彻落实《条例》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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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加大宣传学习力度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城镇化进程的加速,我市建设总量逐年扩大,建筑用能占全社会能耗的比重不断增大,分析近年来民用建筑能源消耗统计结果,用能利用效率低,尤其是公共建筑能耗过大、用能水平不高的现象尤为突出,有效遏制高耗能建筑,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已势在必行。
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条例》,不断加大培训力度,对重点岗位、重点人员进行贯彻《条例》的专题培训,尤其是要做好建筑节能管理人员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机构、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学习,提升贯彻落实《条例》的自觉性,树立遵章守纪理念,维护《条例》的威信,营造全社会良好的建筑节能氛围,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及治污减霾工作做出积极贡献。
二、严格执行《条例》各项规定,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条例》结合我市建筑节能工作实际情况,分别对各相关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提出了各自的职责要求,明确了建筑节能工作过程中各责任主体部门和单位的责任,各区县、开发区、城(棚)改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把节能备案审查关,持续加大施工过程中监管检查力度,建设单位要切实履行主动作为的职责,设计单位要按《条例》规定和建筑节能相关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对不符合《条例》要求的民用建筑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施工企业要严格遵守《条例》各项规定,认真组织好现场施工,监理企业要切实负起监督责任,严把建筑节能质量关,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要严格工作程序和标准,确保进入建筑市场的节能材料符合要求。
三、全面提高建筑节能品质,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创建工作
《条例》明确了政府财政支持建筑节能工作的范围,各区县、开发区要充分利用好这一政策,提升建筑节能工作水平;《条例》提出的能效测评工作、旧楼宇综合改造等同步实施节能改造、供热分户计量和室内调控、可再生能源应用、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特别是绿色建筑的推广为拓展建筑节能领域奠定了法律基础。各区县、开发区、城(棚)改建设管理部门及各建设责任主体要认真学习领会这些新精神和新要求,提升建筑节能品质,继续引导民用建筑项目主体单位积极创建绿色建筑,同时对《条例》中规定应当进行绿色建筑规划、设计和建设的项目做到令行禁止,不断扩大我市绿色建筑覆盖面。
市建委将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对相关责任主体部门和单位落实《条例》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发现问题将严格按《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各区县、各开发区、城(棚)改办建设管理部门也要对本辖区内执行《条例》的情况进行巡查,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进行坚决查处;望各相关责任主体部门和单位高度重视《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负起各自职责,共同为建设国际化大都市做出积极贡献。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2月8日
附件:西安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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