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在济南闭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供热条例》(下称《条例》),根据《条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承担检测费用并减收热费。《条例》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
鼓励利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发展供热事业
根据《条例》规定,山东鼓励利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和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鼓励和扶持安全、高校、节能环保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燃煤供热的规划,对情结能源利用区域、方式、规模和实施措施作出安排。
供热的专项规划方面,《条例》规定在编制城市、县城供热规划时,应当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将供热设施逐步向镇和农村社区延伸。支持有条件的镇和农村社区配套建设供热设施。具备天然气供应条件且气源充足稳定的城市,则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
供热自管站将取消或移交供热企业
记者了解到,目前,有不少小区通过自管站供热,由单位或物业等产权单位操纵换热,每到供热季,供热自管站偷工减料、私自截留蒸汽、供热不达标等问题颇受诟病。对于自管站的去留问题,《条例》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供热企业应当实行热源、管网、换热站经营管理一体化,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换热站等供热经营设施应当按照规定限期取消,或者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向供热企业移交,由供热企业负责人统一管理、并网运营。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供热期卧室、起居室温度不得低于18℃
现行的《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规定,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在正常条件下不得低于16℃。此次出台的《条例》,将室内最低温度从16℃提高到了18℃。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
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企业提出温度检测要求,供热企业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检测,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承担检测费用并减收热费。
违规最高将面临50万元罚款
《条例》除对规划建设、供热用热、设施管理等作出规定之外,还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的法律责任做出了规定。记者了解到,违反《条例》的行为,最高将面临50万元的罚款。
根据《条例》,供热企业、房地长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为按照规定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未组织供热工程竣工验收的,有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活动的,由供热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供热企业擅自中断或者停止供热、停业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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