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财建规字(2010)3号
南京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引导和促进可再生能源技术在我市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依据《南京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方案》和现行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南京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资金以及南京市地方配套资金组成,其中地方配套资金由市级配套资金、区县配套资金组成。市级配套资金从市财政(城建)资金、墙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 南京市成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领导小组,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住建委、市财政局会同各相关部门、区县具体组织实施。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工程项目建设(包括保障性住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及配套能力建设等方面。其中,用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项目的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专项资金的90%;配套能力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关键技术攻关和研发、能效检测、标识、标准编制、项目评审和论证经费等方面。
保障性住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四条 市补助专项资金(包括中央和市级配套资金)依据项目资金补助计划和拨付程序,下达至各区县财政局。
各区县财政局、住建局必须依据《南京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简称《实施方案》)的要求,按市补助专项资金额度1:1落实相应配套资金,并根据现行财政管理规定将补贴款拨付项目单位。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以政府公共财政为引导,以企业投资为主体;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及相关产业的发展;有利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推广机制形成;有利于促进建筑能效的提高,提高建筑节能水平;以科学有效使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为核心,以拉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为目的,促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包括:
1.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技术供应生活热水;
2.应用土壤源热泵技术供冷供热及热水;
3.应用地表水源热泵技术供冷供热及热水;
4.应用污水源热泵技术供冷供热及热水;
5.太阳能光热应用与地源热泵应用结合的系统;
6、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应用上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
(二)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关键技术攻关和研发、能效检测、标识、标准编制和项目评审、论证等相关配套能力建设。
(四)合同能源管理的可再生建筑应用试点等。
第七条 项目资金计划管理
各区、县住建局根据市住建委、市财政局的申报通知,组织上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计划。市住建委、市财政局依据《南京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评审暂行办法》,对申报项目进行筛选、审核。项目确定后,由市财政局、市住建委根据《实施方案》的规定和补助标准,编制相应的资金计划,包括示范项目资金补助、保障性住房项目资金补助和配套能力建设项目资金等,以文件形式下达,作为执行依据。
第八条 专项资金补贴方式
(一)直接补助方式。适用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一般和重点示范工程项目按标准进行补贴;适用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配套能力建设项目;
(二)以奖代补方式。适用于合同能源管理可再生建筑应用试点及其他。
(三)保障性住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补贴方式按《实施方案》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补贴标准
(一)资金补贴依据可再生能源技术实际应用建筑面积,结合可获得的节能量进行补贴,资金补贴标准根据项目采用技术类型,增量成本,技术先进程度,与低能耗建筑、绿色建筑等结合程度来确定,具体标准见下表: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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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能光热建筑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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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源热泵建筑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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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表水源热泵建筑应用
|
|||
一般示范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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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示范项目
|
一般示范项目
|
重点示范项目
|
一般示范项目
|
重点示范项目 |
|
补贴标准
(元/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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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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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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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70
|
35
|
50
|
(二)应用两种以上可再生能源技术的项目,补贴标准根据可再生能源技术建筑实际面积及应用种类补贴标准的高档执行。
(三)除国家明确规定的地方配套资金的项目外,已得到财政其他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享受。
(四)市财政局、市住建委综合考虑不同区域可再生能源资源条件及技术应用水平差别等具体情况,实行补贴的限额管理,并可在补贴额度中给予不超过上下10%的浮动。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程序
(一)可再生能源建筑示范项目拨付程序
1、市财政局根据资金补助计划,将市补助专项资金的40%下达到区县财政局。市及区县住建局应组织专家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施工图设计进行专项审查。达到《实施方案》要求的,出具审核意见,区县财政局根据出具的审核意见,将项目补贴总额的40%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达不到《实施方案》要求的,责令示范项目申请单位重新修改施工图设计后,另行组织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拨付相关资金。
2、示范项目完成通过验收后,市财政局根据验收报告和区县财政局、住建局出具的配套资金到位证明(加盖公章),将市补助专项资金剩余部分下达区县财政局,区县财政局将剩余部分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二)对合同能源管理的可再生建筑应用试点等形式的项目,采用以奖代补方式,根据项目建设完成情况及可再生能源替代效果,在项目竣工完成并验收后,一次性奖励给项目承担单位。
(三)对配套能力项目由市财政局根据配套能力建设项目资金计划,结合项目合同支付方式拨付资金。
(四)保障性住房示范项目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依据《南京市保障性住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
(一)建立项目跟踪问效管理制度。市住建委、财政局按《南京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管理与考核办法》(另行制定),组织对项目考评。项目考评可以通过委托专家组或委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在项目绩效考评的基础上,对整个资金使用情况和取得成效进行全面总结,向城市示范领导小组作出报告。验收考评结果和总结报告作为后期安排专项资金的依据。
(二)各区县财政局和住建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并督促项目单位落实建设资金,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对所确定的示范项目进行检查,并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总结评价,并于每年12月底前逐级上报市住建委和市财政局。
(三)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机构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并依法进行处理:
1.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
2.转移、侵占或挪用专项资金的;
3.未按要求完成项目进度或未按规定建设实施的;
4.未通过检测、验收评估的;
5.不符合国家其他相关规定的。
(四)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财政违法行为,由财政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十二条 各区县财政局、住建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住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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