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
湘潭市绿色建筑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管理局),高新区、经开区、昭山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现将《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湘潭市绿色建筑实施细则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湘潭市绿色建筑实施细则
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8月17日
湘潭市绿色建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13〕18号) 的规定,依据《湘潭市绿色建筑实施办法》(潭政办发〔2013〕91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绿色建筑的建设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的节约资源(节地、节能、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第三条 适用范围:
(一)政府投资新建的办公建筑、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公共建筑必须按照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建设、运营和管理;
(二)保障性住房、规划面积超过十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以及前款所规定之外的所有公共建筑按不低于一星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建设、运营和管理;
(三)鼓励新建项目采用绿色建筑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运营和管理。
第四条 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全市绿色建筑的设计、验收以及绿色建筑标识评价等监督管理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湘潭市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五条 成立湘潭市绿色建筑评审专家委员会,成员由各相关单位的高级工程师、副教授以上职称和执有暖通、电气、建筑、给排水等专业注册师资格人员以及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室内环境、建筑物理模拟、绿色施工、绿色运营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主要职责确定湘潭市绿色建筑技术支撑单位,委托进行绿色建筑的宣传、培训、评审等工作。
第六条 全面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在我市新建项目中必须采用一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太阳能光热、热泵)。大力发展绿色环保建材产业。在各类新建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中优先推广使用绿色建材。
第七条 获二、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按相应的管理办法,由绿色建筑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各级奖励。
第八条 加强对绿色建筑项目的全过程监管。
在项目的方案评审、初步设计、报建、施工、工程监理、验收备案等各环节、阶段,严格执行绿色建筑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一)建设单位、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明确项目拟达到的绿色建筑星级标准,标准不低于本细则的第三条之规定。
(二)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工程设计单位或者建设单位聘请的绿色建筑技术服务单位应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在初步设计文件中编制绿色建筑设计专篇,对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等要求的控制项进行自评,须全部达标后方可进行初步设计评审,并在初步设计批复中明确该项目的绿色建筑相关技术要求。
(三)绿色建筑(设计)实施方案评审阶段。建设单位按初步设计批复要求并按相应技术规范制定该项目的绿色建筑实施方案后,向市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提请进行绿色建筑实施方案评审。湘潭市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组织绿色建筑评审专家(不少于5人的单数组成)进行方案评审。评审通过后,设计单位按照实施方案和绿色建筑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由市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复核。按第三条之规定需采用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未通过市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绿色建筑设计复核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四) 招投标阶段。项目的施工(监理)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项目的绿色施工要求。项目的施工(监理)投标文件要有针对项目特点的绿色施工(监理)方案。将绿色施工(监理)方案的评审要求纳入评标内容。
(五)在项目施工阶段,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根据《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50640-2010)等相关技术标准,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详细的绿色施工方案专篇;工程监理单位应依据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应的技术规范标准,并结合施工单位的绿色施工方案,制定相应的监理方案并组织实施;相应的方案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湘潭市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各一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湘潭市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应监督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文件、绿色施工方案及相关的标准规范,对未按设计文件、绿色施工方案施工的,责令限期整改。
(六)建设单位对不按绿色建筑设计文件、绿色施工方案要求进行施工的项目,不得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七)绿色建筑(运行)标识评审。建设单位在项目投入运行1年后,按照绿色建筑运行管理的要求进行自评,自评合格后,应提请进行绿色建筑(运行)标识评审申请。由湘潭市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组织绿色建筑评审专家(不少于5人的单数组成)进行评审,并将评审情况上报市住建局。
第九条 绿色建筑标识证书的发放按省住建厅、住建部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获得一、二、三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运行)标识的,可悬挂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标识或证书,可以绿色建筑名义进行宣传。禁止没有获得绿色建筑(设计、运行)标识的项目在宣传中使用“绿色建筑”。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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