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民用建筑供热节能办法10月1日实施

   2015-09-28 14070
核心提示: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后取得节能建筑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的供热企业不实行按供热计量收费的,热用户可以按照原供热收费标准的

      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后取得节能建筑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的供热企业不实行按供热计量收费的,热用户可以按照原供热收费标准的80%缴纳热费。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网全文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用建筑供热节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实行强制性标准,新建建筑应当达到总能耗减少50%以上的节能标准,其中居住建筑应当达到总能耗减少65%以上的节能标准。新建建筑的供热系统应当安装供热热网、换热站和热用户温度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并按照用热量收取热费。居住建筑的用热计量装置应满足分户计量的要求。

      该区民用建筑供热实行政府定价。采用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两部制计价方式确定供热费的,基本热价应当按照不超过建筑用热面积30%计取,计量热价应当按照不低于用热计量的70%计取。以楼栋或者热力站热量表为结算点收取热费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热计量技术标准进行户间用热分摊,并公示分摊依据、方法和结果。热用户向供热企业申报暂停供热期间,以户用热量表直接作为结算点的,不进行户间用热分摊,但仍应当按照供热收费标准缴纳基本热费。

      《办法》还规定,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后取得节能建筑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的,应当按照供热计量收取热费。尚未制定供热计量收费标准,或者供热企业不实行按供热计量收费的,热用户可以按照原供热收费标准的80%缴纳热费。

      《办法》还提出民用建筑供热节能应当转变用热观念,以保证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为前提,居住建筑供热温度应当控制在22℃以内;除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等具有特殊温度要求以外的其他公共建筑,供热温度应控制在20℃以内。

      据了解,《办法》出台旨在加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中供热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市、县、镇(乡)实行集中供热的民用建筑降低能源消耗及其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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