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记者获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规定,依据《湘潭市绿色建筑实施办法》,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近日印发了《湘潭市绿色建筑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的节约资源(节地、节能、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通知》明确,湘潭市将全面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在湘潭市新建项目中必须采用一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太阳能光热、热泵)。大力发展绿色环保建材产业。在各类新建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中优先推广使用绿色建材。
湘潭市绿色建筑实施细则适用范围包括三大领域。一是政府投资新建的办公建筑、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公共建筑必须按照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建设、运营和管理;二是保障性住房、规划面积超过十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以及前款所规定之外的所有公共建筑按不低于一星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建设、运营和管理;三是鼓励新建项目采用绿色建筑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运营和管理。
《通知》指出,湘潭市将成立绿色建筑评审专家委员会,成员由各相关单位的高级工程师、副教授以上职称和执有暖通、电气、建筑、给排水等专业注册师资格人员以及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室内环境、建筑物理模拟、绿色施工、绿色运营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主要职责确定湘潭市绿色建筑技术支撑单位,委托进行绿色建筑的宣传、培训、评审等工作。
为加强对绿色建筑项目的全过程监管,《通知》强调,在项目的方案评审、初步设计、报建、施工、工程监理、验收备案等各环节、阶段,严格执行绿色建筑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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