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正式发布,并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于1987年,在1995年、2000年先后做过两次修改,而今15年已过,很多规定已不适于当前工作。
“大气污染防治法是新环保法通过以后修改的第一部单项法,在立法过程中主要是根据目前大气环境污染的严峻形势,以及中央提出的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精神,对大气污染防治法做了一些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童卫东8月29日在全国人大办公厅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
据童卫东介绍,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体现了四个方面的进步。
首先,这次修法主要是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强化地方政府的责任,加强对地方政府的监督。
《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对省级政府进行考核,省级政府可以制定办法对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同时对未达标城市要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向同级人大报告,加强了对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责任。
“第二,坚持源头治理,从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的角度完善相关的制度。”童卫东介绍,本次《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加强了源头治理,“从制定产业政策、能源结构,从燃煤的质量,从机动车污染治理等几个方面都体现了这一点。”
“第三,抓主要矛盾,解决突出问题。”童卫东指出,目前大家反映大气污染的主要污染源来源于燃煤、工业、机动车,对此这部法律都做了有针对性的具体规定,尤其是对重点区域联防联治、重污染天气的应对措施也做了明确要求。
比如为减轻燃煤大气污染,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提出,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同时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民用散煤的管理,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
针对机动车排放污染,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国家采取财政、税收、政府采购等措施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限制高油耗、高排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发展,减少化石能源的消耗。
“第四,加大了处罚的力度。”童卫东分析,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条文有129条,其中的法律责任条款有30条,规定了大量具体的有针对性的措施,并有相应的处罚责任。具体的处罚行为和种类接近90种,提高了这部法的操作性和针对性。
例如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取消了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罚款50万元上限额度的规定,变为按倍数计罚,并提出按日计罚。
多位专家表示,最终版本的“大气法”吸收了多方面的意见,比“二审稿”有较大改进。但不可否认的是,此次修法还是留下了一些遗憾。
“一个突出遗憾是没有理顺排污许可证、总量控制、达标排放、环评、验收等基本制度之间的逻辑关系。”全国人大常委、中科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所长王毅表示,“另一个突出遗憾是现行的重点区域联防联控制度难以操作。单靠联防联控制度工作机制改革是不够的,必须进行体制层面的改革,落实机构和人员的问题,建议未来在立法中明确尝试设立一些区域(包括流域)的环保派出机构,建立区域环境综合管理体系,统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亦撰文指出,此次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没有规定公民的清洁空气权这一基本环境权利、行政管控色彩仍然很浓厚、没有采纳环境行公益诉讼制度。”此外,“空制度”型的宣誓性规定还是很多,导致法律的可实施性打了折扣;仅规定了重污染天气的机动车限行问题,回避了非重污染天气下机动车限行这一争议性问题等。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案虽然难令各方满意,但博弈结果也可以为各方所接受。客观地说,《环境保护法》的制定是一个历史飞跃,专项环保立法短期内想超越《环境保护法》,难度很大。”常纪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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