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促进节能低碳产业发展,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联合发布了《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依据该办法,我国将建立国家统一的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制度,依据相关产业政策推动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鼓励使用获得节能低碳认证的产品。
我国节能产品认证工作开展时间较早,截至目前,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主要节能产品认证机构发放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约5.6万张,获得节能产品认证企业超过2500家。但由于节能产品认证原有管理法规依据的上位法已发生了变化,相关规定已经不再适应目前我国节能产品认证工作现状。而低碳产品认证于近两年起步,2013年2月18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认监委联合制定发布了《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作为低碳产品认证的临时管理依据。颁布新《办法》,既是目前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制度进一步规范完善的重要依据,也是依法行政、营造公平竞争的认证服务市场环境的有效保障。
《办法》内容主要包括:明确了节能产品认证、低碳产品认证两种形式:建立了节能低碳产品认证部际协调工作机制;明确了认证目录、认证规则、认证证书的制定发布主体;明确了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的实施程序;明确了信息公开和报送制度;明确了认证证书和标志的管理;明确了监督管理制度。
《办法》指出,节能产品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用能产品在能源利用效率方面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认证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低碳产品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碳排放量值或者温室气体排放量符合相应低碳产品评价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节能、低碳产品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由国家认监委发布;节能、低碳产品认证证书的格式、内容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制定发布。
《办法》指出,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认证证书基本内容包括:认证委托人名称、地址;产品生产者(制造商)名称、地址;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需要时);产品名称和产品系列、规格/型号;认证依据;认证模式;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发证机构;证书编号;产品碳排放清单及其附件;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办法》明确,取得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建立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制度,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并在产品或者其包装物、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标注和使用认证标志。认证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监督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办法》还明确了监督管理制度,明确了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认监委、地方质检两局在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建立了认证委托人向认证机构的申诉制度;明确了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制度;规定了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节能、低碳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行政处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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