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一审。积极推进“在建筑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建筑发展。
浙江省注重可再生能源在绿色建筑中的应用,本次《条例》(草案)指出,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应当与能源综合利用、水资源综合利用、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绿色交通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并明文规定,新建居住建筑、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利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与建筑主体一体化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条例》(草案)明确鼓励太阳能、空气源、地源(水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应用,规定:利用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空气能的,建设单位可以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申请项目资金补助;居住建筑采用地源(水源)热泵技术供暖制冷的,供暖制冷系统用电可以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民用建筑以地表水源为热源采用热泵技术供暖制冷,采取安全、环保回流措施的,应当按照实际消耗水量计收水资源费。
《条例》(草案)参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将绿色建筑分为“一星、二星、三星” 三个等级,具体技术要求由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地方标准。
《条例》(草案)规定,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其中,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鼓励其他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按照二星级以上等级绿色建筑的技术要求进行建设。
此外,《条例》(草案)还提出了一系列其他涉及建设、购买、运营绿色建筑的鼓励政策。如因采用墙体保温技术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建筑面积、不纳入建筑容积率核算;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或者新建全装修成品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以上浮百分之二十。鼓励建筑节能服务机构为建筑运行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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