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权交第三方机构

   2015-12-01 《地源热泵》杂志13420
核心提示:本刊记者获悉,为促进绿色建筑快速健康发展,积极转变政府职能,逐步推行绿色建筑标识实施第三方评价,住建部近日下发了《住房城

      本刊记者获悉,为促进绿色建筑快速健康发展,积极转变政府职能,逐步推行绿色建筑标识实施第三方评价,住建部近日下发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确,此后住房城乡建设部不再对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评价机构审定的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进行公示、公告和统一颁发证书、标识。各评价机构对自愿申报的项目,在进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评价的基础上,可以以评价机构的名义对通过审定的项目进行公示、公告和颁发证书、标识。

      根据《通知》,各地区绿色建筑标识评价工作的管理,将不再由政府负责,而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逐步推进绿色建筑评价向第三方评价方式转变。而各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的工作将转向对绿色建筑评价机构的管理,包括对标识项目进行抽查检查,督促评价机构提高评价工作质量等。

      《通知》规定,绿色建筑项目取得设计标识后,一年内未开工建设或发生设计变更导致绿色建筑相关要求降低的,评价机构应重新进行评价,并及时重新公告评价结果。已经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项目,不应再申请绿色建筑设计标识,评价机构也不应受理进行设计标识评价。项目获得运行标识后,设计标识自动作废。运行标识到期后,应由原评价机构按照评价要求重新对项目进行核查确定。

      《通知》还要求,根据不同建筑类型,已经发布实施专项评价标准的,应在评价中采用该建筑类型的评价标准。项目所在地区已经备案并颁布地方标准的,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进行复审,确认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各评价机构在评价中应执行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标准。

      此外,《通知》也对第三方评价机构进行了约束。要求各评价机构在具体评价工作中,应严格按新国标《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进行评价。各评价机构应及时将绿色建筑标识项目的受理情况、评价情况和评价结果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文/李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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