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市政府网站公布《西安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该办法于2015年6月9日西安市政府第111次常务会审议通过,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办法》规定,公共机构应当通过科学管理、技术改造、合理利用、优化能源消费结构等途径,提高能源使用效益。依据《办法》,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综合考核评价制度,并纳入全市年度综合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空调、水电、办公用品、公车等使用管理规定明晰《办法》规定,公共机构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冬季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在采用集中供暖、中央空调的建筑物内,不得擅自使用单独的电暖气、空调等设备。按照规定建立再生水回收利用系统和雨水收集系统,充分利用再生水和雨水。禁止非公用途使用车辆,执行公务车节假日封存停驶制度。
对于既有建筑,《办法》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会同同级建设、财政等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公共机构应当根据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和建筑物的能耗、使用年限等状况,结合改造效益进行科学论证,制定节能改造方案。
同时,逐步建立能源消耗实时监测平台,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应当建立能源消耗实时监测平台,对建筑用能进行分项计量和数据采集、监测,并与市级民用建筑能耗实时监测平台实现数据上传对接。
监管方面,《办法》规定,西安市、区(县)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公共机构的能耗统计报告和开展节能检查的情况,对能耗水平高或者超能源消耗定额使用的公共机构进行能源审计,并对节能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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