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近日发布通知,同意甘肃省、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开展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试点方案,要求试点地区积极推进市场化进程,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尝试建立备用容量市场增加火电机组调峰积极性。
通知指出,同意甘肃省、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开展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试点。原则同意《甘肃省扩大新能源消纳试点方案》、《内蒙古自治区新能源就近消纳试点方案》和《吉林省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试点工作方案》,试点地区按照修改后方案执行。
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是指通过扩大用电需求、完善输配电价政策、促进市场化交易等方式,提高本地可再生能源消纳能力。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试点的实施不影响跨省区消纳,试点地区妥善处理好就近消纳试点与电力外送的关系,实现有机结合、相互促进。
通知要求试点地区结合试点方案,科学安排2016年工作要点及目标,确保“十三五”目标顺利实现。同时要求积极推进市场化进程,探索建立完善辅助服务机制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尝试建立备用容量市场增加火电机组调峰积极性。
通知还要求在实施过程中加强组织领导和工程控制。要明确牵头单位,细化任务分工,加强组织协调,形成部门合力,并积极做好与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可再生能源监管工作的有效衔接,保障试点各项工作顺利实施,发现问题要及时并灵活应对。对于涉及方面广、协调难度大的任务事项,及时报告,必要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有关部门予以协调解决。(文/赵展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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