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咸宁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咸宁市地热资源保护条例》,依照程序,该条例将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有望成为咸宁市享有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实体法规。
咸宁地热资源丰富,2008年被中国矿业联合会命名为“中国温泉之乡”,2011年被国土资源部授予“中国温泉之城”称号。从2009年开始,咸宁市投资过亿元的温泉项目激增,带动了温泉旅行等相关产业的快速发展。随着地热资源的大量开发利用,地热资源的保护工作迫在眉睫。2012年,咸宁市将地热资源由分散管理改为统一管理,避免过度开采。
地热资源保护,坚持统一规划
《咸宁市地热资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审议通过,必将更好地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将保护贯穿于地热资源开发、利用整个过程。
《条例》把“统一规划”放在地热资源保护原则的最前面,被视为定位于可持续发展、极具咸宁特色的条款。《条例》规定,地热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必须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国土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相协调,与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互衔接。
《条例》另一特色,地热资源实行分区保护制度,设置开采保护区、储备保护区、补给保护区。开采保护区是指以地热开采井为中心,半径为100至150米范围内的地热资源开采区域;储备保护区是已经探明的,尚未进行开采的地热资源储备区域;补给保护区是地热资源水补给区域。通过对地热资源保护区划分类管理,实现了以地热开采为圆心,逐步向外延伸的保护方式。
《条例》明确了保护地热资源的主管部门是国地资源主管部门。勘查地热资源,应当持有主管部门颁发的勘查许可证;开采地热资源,应当持有主管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开采地热资源应当向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地热资源采矿权人修建、改建地热管道、保温蓄水设施等与开采地热有关的工程,应当经主管部门同意,等等。
主管部门监管的,还包括:在地热资源开采保护区、储备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建各类建筑物,不得从事污染地热资源水域的经营活动,不得堆放、处置有毒有害物质,不得堆放、倾倒、处置生活垃圾和工业垃圾。在补给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山炸石、破坏生态环境,不得投资兴建污染水环境的建设项目。
地热资源利用,依法有偿使用
关于地热资源的利用保护,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条例》规定,地热资源采矿人应当依法缴纳资源税、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水资源费、排污费、污水处理费等税费。
主管部门依据地热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实际利用情况,制定年度开采限额计划和日开采限额计划。根据地热资源供需情况,可以编制错峰错时开采方案。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当执行限额开采计划,遵守错峰错时开采制度。
《条例》鼓励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在沐浴、医疗保健、地热采暖、温室种植、水产养殖等方面梯级利用和综合利用地热资源;鼓励设置公益性公共地热露天浴场,实行定时免费开放。要求地热资源利用后产生的污水,须符合国家污水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条例》明确了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的保护责任,同时对违法行为进行了严格界定。例如,拒装计量设施、故意破坏计量设施等行为,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不遵守错峰错时开采制度、不执行限额开采计划的、造成地热资源严重浪费污染等情形,处以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非法开采地热资源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0%以上5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地热资源开采保护区、储备保护区内堆放、倾倒、处置生活垃圾和工业垃圾,在补给保护区内开山炸石、破坏生态环境,或者兴建污染水环境的建设项目,由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20%以上50%以下罚款;矿产资源损失具体数额无法确定的,处以50万元以下罚款。
专业人士称,《地热资源保护条例》结合咸宁实际,具有地方特色,目的明确,进一步保有咸宁地热资源的优势,让咸宁地热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让咸宁地热资源的比较优势永葆生命力。
欢迎一切与地源热泵行业相关的新闻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中标、技术研发、新品发布、从业经验、施工技巧、成功案例、创新思维的资讯或论文类投稿,本网网络部将择优在地源热泵网微信公众平台(微信号:www-dyrbw-com,您也可扫描下面的二维码)、新浪公众平台、地源热泵网主站、《地源热泵》杂志上刊登。投稿邮箱:dyrbw@dyrbw.com
责编:l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