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政策措施
(一)实施新的价格机制
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思路,推进电力、天然气等能源价格改革,促进市场主体多元化竞争,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能源价格的机制。
针对终端一体化集成供能示范工程,在能源价格市场化机制形成前,按照市场化改革方向,推行有利于提高系统效率的电价、热价、气价等新的价格形成机制。实施峰谷价格、季节价格、可中断价格、高可靠性价格、两部制价格等科学价格制度,推广落实气、电价格联动等价格机制,引导电力、天然气用户主动参与需求侧管理。具体价格政策及水平由国家及地方价格主管部门按权限确定。
针对风光水火储多能互补示范工程,统筹市场形成价格与政府模拟市场定价两种手段,加快推进电力和天然气现货市场、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建设,完善调峰、调频、备用等辅助服务价格市场化机制。在市场化价格形成前,实施有利于发挥各类型电源调节性能的电价、气价及辅助服务价格机制。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经国家认定的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项目优先使用国家能源规划确定的各省(区、市)火电装机容量、可再生能源发展规模及补贴等总量指标额度。风光水火储多能互补示范项目就地消纳后的富余电量,可优先参与跨省区电力输送消纳。符合条件的多能互补集成优化工程项目将作为能源领域投资的重点对象。符合条件的项目可按程序申请可再生电价附加补贴,各省(区、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通过初投资补贴或贴息、开设专项债券等方式给予相关项目具体支持政策。
(三)创新管理体制和商业模式
积极支持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建设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结合电力、油气体制改革工作,创新终端一体化集成供能系统管理和运行模式,开展售电业务放开改革。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完善电(气、热)网接入、并网运行等技术标准和规范,统筹协调用能、供能、电(气、热)网等各方利益,解决终端一体化集成供能系统并网和余电、余热上网问题。相关电网、气网、热力等管网企业负责提供便捷、及时、无障碍接入上网和应急备用服务,实施公平调度。创新终端一体化集成供能系统商业模式,鼓励采取电网、燃气、热力公司控股或参股等方式组建综合能源服务公司从事市场化供能、售电等业务,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服务等市场化机制。加快构建基于互联网的智慧用能信息化服务平台,为用户提供开放共享、灵活智能的综合能源供应及增值服务。
六、实施机制
(一)统筹规划布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在国家能源规划中明确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建设任务,并将相关国家级示范项目纳入规划。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应在省级能源规划中明确本地区建设目标和任务,针对本省(区、市)新城镇、新建产业园区等新增用能区域,组织相关地方能源、城建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区域供用能系统综合规划,加强与城市、土地等相关规划衔接,通过市场化招标等方式优选投资主体,统筹安排供用能基础设施建设。具有全国示范意义的重点项目,可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备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组织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认定,向社会统一公告。
(二)加强组织协调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和指导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的实施,组织制定相关政策和示范工程评价标准,协调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应研究制定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实施方案,负责省(区、市)示范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优化和简化项目核准程序,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政策建议,确保示范项目建设进度、质量和示范效果。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加强对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事中事后监管,针对规划编制和实施、项目核准、价格财税扶持政策、并网和调度运行等情况出具监管意见,推动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有效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2016年7月4日